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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管招投標”被訴為壟斷提供便利?最高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建信云公司)將海南省住建廳、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和曾參與該系統開發工作的第三人——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聯達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告和第三人實施“機器管招投標”政策措施的行為違法并停止實施。
建信云公司訴稱,廣聯達在海南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既做評標系統、清標系統、標書編制工具,又做上下游產品造價、算量軟件,屬于“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必然對其他競爭對手產品在交易平臺的使用造成限制”。
2024年2月18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裁定駁回建信云公司起訴。建信云公司上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認為建信云公司所稱涉案系統與工具軟件之間存在“裁判員”與“運動員”關系,既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也并不恰當,有關爭議也超出該案行政訴訟的審理范圍。遂駁回建信云公司上訴。
一審判決:原告主體不適格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顯示,建信云公司訴稱,該公司在海南等地提供算量類軟件、計價類軟件等代理銷售服務。建信云公司訴稱,2022年9月,海南省住建廳、海南省發改委、海南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共同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試行)》(下稱《若干措施》),為部分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政策存在違法。同時,“機器管招投標”系統由第三人廣聯達公司承建,廣聯達公司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既做評標系統/清標系統/標書編制工具,又做評標系統的上下游產品造價軟件、算量軟件和建模軟件,兼具“裁判員”和“運動員”雙重角色,形成鏈式壟斷。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若干措施》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含使用中央資金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建設的項目)”,建信云公司并未參與上述工程招投標,亦未舉證證明因該措施導致直接損失,故其并不屬于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
此外,建信云公司未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一種受行政法調整與支配的權利義務關系,亦未舉證證明其合法權益因《若干措施》的施行而受到實質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主體。
綜上,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以原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建信云公司起訴。
據了解,“機器管招投標”是海南基于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推進清廉自貿港建設所做出的創新部署,該系統實現線上開標、投標文件線上解密、線上唱標、線上異議及線上解答,確保交易過程公開透明、監管及時高效,預防腐敗滋生,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公布的數據顯示,在全國率先啟動工程建設領域“機器管招投標”改革工作的海南,已取得初步成效: 2024年以來,海南共完成716個住建領域項目“機器管招投標”活動,招標控制價共計569.34億元,中標單位共有829個(含113個聯合體成員),中標金額共計540.31億元。
最高法:涉案系統與工具軟件之間存在“裁判員”與“運動員”關系不能成立
建信云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定書》顯示,該院認為,建信云公司所稱涉案系統與工具軟件之間存在“裁判員”與“運動員”關系不能成立:即使廣聯達公司在參與涉案系統開發后,進行開發推廣與涉案系統對接的工具軟件,并取得一定競爭優勢乃至市場支配地位,其取得該競爭優勢也很可能是其通過參與涉案系統開發招投標獲得開發機會并付諸創造性勞動所正當獲得;相比之下,建信云公司沒有參與上述招標并取得相同交易機會,相應沒有取得后續競爭優勢,也是其當初沒有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所致。
最高法還認為,該案并無證據表明廣聯達公司在完成部分開發并交付成果后,還繼續操控涉案系統運行與決策。如果廣聯達公司無此類操控行為,則其與建信云公司等其他開發工具軟件的經營者之間,也非“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關系,充其量是一個掌握更多比賽(競爭)信息的“運動員”與其他“運動員”的關系,而在此情形之下將一個前期通過正當競爭和努力付出而掌握更多比賽(競爭)信息的“運動員”排除于比賽(競爭)之外也難謂公平。對廣聯達公司取得競爭優勢是否應進行反壟斷法律追究,從根本上還需回歸上述法律問題,即其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故建信云公司所稱涉案系統與工具軟件之間存在“裁判員”與“運動員”關系,既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也并不恰當,有關爭議也超出該案行政訴訟的審理范圍。
最高法認為,建信云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應予維持。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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