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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調崗后被解約,陜西一高速公司違法裁員被判賠補10萬
過去一年,張亦(化名)都在和自己供職過十年的公司打官司。他曾是陜西中交榆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簡稱榆佳高速公司)收費員,因休假問題與公司發生矛盾,后公司一紙調令欲將張亦調至最遠的收費站,張亦不從,矛盾升級后公司決定以曠工為由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榆林中院二審判決
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后,張亦的基本訴求得到支持。榆林中院二審判決榆佳高速公司向張亦支付經濟賠償金92358元,2023年度年終獎13324.49元,共計105682.49元。榆佳高速公司向陜西高院申請再審,但被駁回。
本案主要焦點是,張亦拒絕調崗后,榆佳高速公司以其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合法?榆林中院審理后認為,榆佳高速公司對張亦的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其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對勞動者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張亦拒絕去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并不存在曠工的主觀故意,因此該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張亦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榆佳高速公司申請再審被駁回
榆佳高速公司申請再審,陜西高院駁回了該公司再審申請。
在維權過程中,張亦時常將進展等情況發布在社交平臺上,引發諸多網友關注。但榆佳高速公司認為張亦的一些言辭侵犯了該公司名譽權,遂將他訴至法院,索賠律師費、名譽損失費共1.2萬元。最終,法院判令張亦刪除部分涉案視頻并公開發布道歉聲明。
拒絕調崗后被解除合同
今年33歲的張亦是陜西榆林市榆陽區人,自2013年9月起,張亦入職榆佳高速下屬麻黃梁收費站,從事收費員工作。2017年9月,張亦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合同約定,乙方(張亦)工作地點一般為甲方(公司)常駐地或外派公司所在地,因工作需要改變乙方工作地點的,乙方應服從調配,不能達成一致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月連續曠工2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天(含)以上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023年11月14日,榆佳高速公司向張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從當日起,該公司與張亦解除2017年9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理由為,張亦在2023年9月曠工2天,且從當年11月7日起,違反公司規定無故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點上班,累計曠工9天。之后,該公司對張亦停發工資,停繳社保等。
張亦稱, 2023年9月他因發燒需要請假,但公司不批準,他只好強行休假兩天,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了投訴。之后,榆佳高速公司才安排他于2023年10月休滿了上一年度的應休年假。2023年10月31日,榆佳高速公司書面告知張亦,因工作需要,調他至佳縣收費站,并要求他于11月4日前往新工作地點報到,否則視為曠工。張亦拒絕調動,并要求榆佳高速公司向社保機構補繳相關費用,依照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張亦認為,本案系榆佳高速因他的舉報行為,采用調崗、解除勞動合同的手段,對他進行的惡意打擊報復。
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張亦隨即申請勞動仲裁。他的訴求為:被申請人榆佳高速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他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94944.78元,支付經濟補償47472.39元(工作年限10.5年),補繳或直接補償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41576.26元,補繳或直接補償未足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24127.31元,補發年終獎18231.16元。
2024年3月25日,榆林市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榆佳高速公司向張亦支付賠償金92358元,補發年終獎16712元,駁回張亦其他仲裁請求。
對此,榆佳高速公司不服,將張亦訴至榆陽區法院。
一審認為雙方均有過錯
榆陽區法院審理后查明的事實與前述內容一致。
榆陽區法院認為,原告對被告工作地點進行調整的必要性和適當性不能令人信服。被告未獲批準即自行安排年休假、其不能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其以滯留原工作地點的方式拒絕服從原告的勞動管理,顯然也構成權利的不當行使。原告在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過程中,確實對被告的就業權造成了不利影響,但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過錯,完全歸咎于原告,則有失公允。故對被告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隨即互不履行勞動合同主要義務,應視為系由原告提出并與被告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原告應按照被告的工作年限,以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的標準,并按照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入職,雙方于2023年11月14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正常履職期間月均工資為4512.18元,故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47377.89元。
關于2023年年終獎部分,法院認為,在確定發放條件時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這不應完全歸咎于被告本人,故被告主張年終獎合理合法。
此外,關于社保及住房公積金部分,法院認為這些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故對被告這部分訴請不予處理。
二審判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
一審宣判后,榆佳高速公司及張亦均不服,雙雙上訴至榆林中院。
榆林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榆佳高速公司解除與張亦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經審查,榆佳高速公司對張亦的調崗僅稱工作需要,未進行相關會議研究,未按照法律規定與張亦進行充分協商,書面變更勞動合同。榆佳高速公司對張亦的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
2023年11月14日,該公司向張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經審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該公司與張亦就變更工作地點未能達成一致,該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張亦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張亦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主張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以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均有過錯,在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互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視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糾正。
榆佳高速公司認為張亦未經同意強行休年假曠工2天的行為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另一原因不能成立,故其主張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經核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為94755.78元,因張亦對勞動仲裁裁決的賠償金92358元未提起訴訟,故核定榆佳高速公司應向張亦支付賠償金92358元。
爭議焦點二,陜西中交榆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應向張亦支付年終獎金。根據國家對工資組成的相關規定,獎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張亦的工資表亦顯示其收入包含年終獎,故其有權主張在職期間所投入勞動應得的獎金。
2024年8月26日,榆林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判令榆佳高速公司向張亦支付經濟賠償金92358元,2023年度年終獎13324.49元,共計105682元。
高院認為對公司的舉證應從嚴審查
對于二審判決,榆佳高速公司仍不服,并向陜西高院申請再審。
陜西高院審查后認為,2023年9月曠工的背景原雙方就年休假問題的爭議,該問題后經張亦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經處理后榆佳公司在2023年10月安排張亦補休了上一年度的應休年休假,雙方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榆佳公司向張亦發放了2023年10月份的工資。
上述事實說明,榆佳公司在出現雙方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后,其并未選擇行使解除權,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應視為其已以實際行為表明放棄解除權。
2023年11月曠工的背景為雙方就調崗問題的爭議,榆佳高速公司2023年10月31日發出調崗通知,張亦于次日2023年11月1日即提出書面異議,其雖未按要求到新崗位報到,但連續多日在原崗位與榆佳公司溝通調崗事項。
判斷榆佳高速公司是否合法享有合同解除權,應審查其調崗要求是否具有合理必要性,而榆佳高速公司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同時考慮在調崗通知之前不久,張亦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過榆佳高速公司存在的問題,應對榆佳高速公司的舉證從嚴審查。
原審中,榆佳高速公司提交證據擬證明佳縣收費站存在人員短缺情況,其在同一時間將張亦和牛某某兩人調整至該處,確屬生產經營需要,但榆佳高速公司曾就休假問題解釋稱張亦工作的麻黃梁收費站人員短缺無法排班,所以沒有準許張亦休假,而一審庭審中張亦向榆佳高速公司發問,在麻黃梁收費站人員短缺情況下為何要對其調崗而不調整其他人,榆佳高速公司拒絕作出解釋。
因此,原判認定榆佳高速公司對張亦的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并無不當。
此外,陜西高院還認為,按照張亦在榆佳高速公司2023年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確定其應得年終獎金數額,亦無不當。
2024年12月24日,陜西高院駁回榆佳高速公司再審申請。
在維權過程中,張亦時常將進展等情況發布在社交平臺上,引發諸多網友關注。但榆佳高速公司認為張亦的一些言辭侵犯了該公司名譽權,遂將他訴至法院,索賠律師費、名譽損失費共1.2萬元。最終,法院判令張亦刪除部分涉案視頻并公開發布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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