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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認定拒執罪要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審查證據
“兩高”要求在全面審查證據基礎上,依法嚴懲拒執犯罪。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5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理解與適用,向社會明確傳達出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態度。
2024年11月18日,“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列舉了十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如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情形。
為指導準確理解適用《解釋》,“兩高”同步收集篩選了一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共5件,分別是以虛假和解方式放棄到期債權逃避執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系逃避執行的邱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孫某、劉某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以及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兩高”特別提醒,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遵從立法原意,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審查證據。要實質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形,是否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積極追求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并注意結合當時經濟市場背景予以綜合考量。
一起典型案例顯示,2015年7月,王某某與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該公司10日內償還王某某本金200萬元及利息。該公司到期未履行給付義務,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先后查封被執行人多套房產。
2016年6月,李某某與王某某簽訂以房抵債和解協議,二人簽署相應房產的認購協議書。因房地產價格發生波動,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債方式執行,一直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協議未履行為由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恢復執行,再次查封該公司多處房產。李某某以“雙方債權債務已結清、查封標的物價值遠超執行標的”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予以駁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區法院兩次向該公司下達報告財產令,該公司對報告財產令未予以理會,法院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
2019年3月,公安機關以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2021年3月,公安機關提請桃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批準逮捕。2021年3月,桃城區檢察院經檢委會研究,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李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2021年7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9月,桃城區檢察院審查認定該房地產公司、李某某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建議當事人通過民事途徑解決雙方之間的借貸糾紛。目前,王某某已經就該借貸糾紛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正在依法審理中。
“兩高”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指出,對于具有房產擔保,且查封標的物價值超過執行標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僅憑“未報告財產情況”等情形簡單入罪。要注意將涉案企業在判決、裁定執行期間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轉移、隱藏財產”情形加以有效區分,進行客觀評判,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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