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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貸公司監管新規落地:明確融資杠桿倍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

小貸公司迎來監管新規。
1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旨在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穩健經營、規范發展。《辦法》共7章、60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企業退出、監督管理、附則等。
《辦法》所稱的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則是指從事網絡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
根據《辦法》,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小額、分散原則,發揮靈活、便捷優勢,踐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群體,促進擴大消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各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
在業務方面,小貸公司可以依法經營發放小額貸款,商業匯票承兌、貼現等部分或全部業務,但不得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購買除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外的金融產品。
在貸款集中度上,《辦法》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保持一致,明確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五。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對于小貸公司開展商業承兌匯票業務,《辦法》提出了更為細致的要求。例如,小額貸款公司的商業承兌匯票最高承兌余額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百分之十五。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控制等情況,對其承兌業務設置其他監管指標。
此外,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一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四倍。
《辦法》還對小貸公司設置了禁止性行為,即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私募投資基金融資;
(二)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發放貸款;
(三)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
(四)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金融屬性字樣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備案;
(五)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信貸資產,不良信貸資產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就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方面而言,《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小貸公司還應當建立健全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御風險能力。對于逾期超過九十天的貸款,應劃分為不良貸款。對放貸資金,則實施專戶管理,所有放貸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所有貸款發放和本息回收必須通過放貸專戶。
在關聯交易上,《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并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全面、準確識別關聯方。 小額貸款公司對其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
針對小貸公司的合作機構,《辦法》要求小貸公司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統一準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規范,并強化對違規和不正當經營行為的負面清單監管。
就外界頗為關注的催收情況,《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強化合作催收機構管理,嚴格規范催收行為。小貸公司不得委托有違法違規催收記錄的機構進行貸款催收。小額貸款公司發現其委托的機構存在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并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對于《辦法》中提出的各項要求,《辦法》也做出了過渡期安排,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金融監管總局方面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聯動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做好《辦法》實施工作,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提升服務質效,發揮自身優勢,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群體的融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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