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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保證人代償后的利息及追償比例?
人民法院案例庫:如何認定保證人代償后的利息及追償比例?
法院對當事人訴請利息的主張可以予以支持,根據其他保證人的人數確定追償比例。
閱讀提示:
在追償權糾紛中,當保證人在代償債務之后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證人追償時,通常會涉及到利息的主張以及追償比例等問題。法院是否支持追償權中的利息主張?部分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以及追償比例如何確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青銅峽市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代償的擔保人除了起訴其貸款的金額,還要求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能否主張利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對當事人訴請利息的主張可以予以支持。代償的擔保人可向其他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但是應當根據其他擔保人的人數確定追償比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應理解為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
案件簡介:
1、2020年3月18日,被告白某、張某乙與某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同日,原告張某甲和被告張某丙與某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借款期限屆滿后,白某、張某乙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2022年9月7日,某銀行將白某、張某乙、張某甲、張某丙起訴至寧夏回族自治區青銅峽市人民法院。
3、2022年11月11日,青銅峽市人民法院判令白某、張某乙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并支付至2022年5月9日的利息、罰息,2022年5月10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張某甲、張某丙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某甲、張某丙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白某、張某乙追償。
4、2023年6月13日,張某甲繳納了全部案款,合計125,984.65元。
5、張某甲隨后向青銅峽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償權糾紛訴訟,請求判令白某、張某乙支付代償款125,984.65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3.65%計算至付清止),并要求張某丙在62,992.325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3.65%計算至付清止)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6、2023年7月13日,青銅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白某、張某乙支付原告張某甲代償款125,984.65元及利息(以125,984.6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6月13日起計算至代償款付清之日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被告張某丙就原告張某甲支出的代償款125,984.65元在被告白某、張某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二分之一(以62,992.325元及其產生的利息為限額)的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爭議焦點:
如何認定保證人代償后的利息和追償比例?
青銅峽市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追償權能否主張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被告白某、張某乙系代償款的受益人,原告張某甲的資金自代償之日被占用,占用期間的利息應由受益人白某、張某乙按照2023年6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年期利率3.55%自2023年6月13日起計算支付至代償款還清之日止。據此,白某、張某乙辯稱對利息不認可的理由不能成立。
2、部分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以及追償比例、與債務人履行順位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證人張某甲和張某丙同時在保證合同上簽字,張某甲承擔了保證責任,請求其他保證人張某丙按照二分之一比例分擔向債務人白某、張某乙不能追償部分的,應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張某甲訴白某等追償權糾紛案》[案號:(2023)寧0381民初2202號民事判決],入庫編號:2023-08-2-143-009。
實戰指南:
1、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明確約定是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前者各個保證人之間無追償權。如果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建議明確是否有追償權,以避免后續可能產生的糾紛。
2、在追償過程中,保證人不僅有權追回已代償的本金,還可以主張因代償導致的利息損失。需注意合理計算利息的標準和期間,利息標準一般是保證人支付代償當月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年期利率,計算期間是從保證人代償之日起至代償款還清之日止。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主張代償款的利息。
案例一:智某某訴內蒙古巨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內01民終7216號】
法院認為,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應依約履行。巨某公司作為案涉貸款的保證人,向貸款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向智某某追償債務,且本案中智某某對債務本金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智某某上訴主要針對案涉款項利息部分存有異議。根據庭審查明事實,巨某公司在向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必然造成其代償款的利息損失,智某某請求不予支付巨某公司相應利息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2、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且保證人之間并未約定分擔份額的情況下,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對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
案例二:某公司訴某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案【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陜09民終739號】
法院認為,某某一雖然也與某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但與某某公司之間并未約定互相追償及分擔份額,亦未與某某公司在同一份合同書中簽字、蓋章或捺印,故某某公司以某某一系同一債務的保證人為由要求某某一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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