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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并公布四起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近年來,家事糾紛案件數量高位運行?!弊罡叻ㄔ好褚煌ネラL陳宜芳介紹,近三年來,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每年大約200萬件,占全部一審民事案件的12 %左右。其中,離婚糾紛案件每年大約150萬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她表示,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成為焦點。涉案標的額增大、財產類型多樣化,婚姻家庭與財產領域問題交織,疑難復雜案件增多,法律適用標準亟待統一。
澎湃新聞注意到,《解釋(二)》共23條,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眾關心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
比如,夫妻一方私自贈與“第三者”財產,另一方能否要求返還?對此,前述解釋第七條明確,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意見提出,實踐中存在夫妻合謀以另一方名義要求返還的情況,這對存在嚴重過錯的出軌一方沒有起到懲罰的效果。
前述司法解釋也專門為此明確: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夫妻關系內部,無過錯的另一方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因此導致離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典型案例顯示,崔某某與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高某某與葉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葉某某共轉賬73萬元。同期,葉某某向高某某回轉17萬元,實際收取56萬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葉某某返還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73萬元。葉某某辯稱,高某某轉給其的部分款項已消費,不應返還。高某某認可葉某某的主張。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高某某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葉某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為無效,葉某某應當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對葉某某關于部分款項已消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最高法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更是一種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律對此堅決予以否定。權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并請求返還全部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費而免除其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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