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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南禁塑規定,海口多家經營戶被罰
近日,海口市生態環境局官方微信公眾號“海口市生態環境局”發布9起“禁塑”典型案例,多家餐飲店、農貿市場經營者因違規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均被處以罰款200元。
通報稱,2025年1月2日至6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和美蘭分局對轄區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多家餐飲店違規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其中,龍華分局在轄區檢查時發現,力圣餐飲店、龍華脆鮮生餐飲店、馮校長老火鍋、龍華鴻運來餐飲店及經營者符某林、謝某美違規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美蘭分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轄區傳龍包子店、三江農貿市場對經營者王某東、吳某燕都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現象。
上述商戶、經營者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均對此進行了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
第二條 在本經濟特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類,包括購物袋、日用塑料袋、紙塑復合袋等商品包裝袋和用于盛裝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飲具類,包括盒(含蓋)、碗(含蓋)、碟、盤、飲料杯(含蓋)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體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種類實行名錄管理。禁止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論證評估后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經營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國家有關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報告所在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對單位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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