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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追償需要滿足2個條件

2025-01-13 12: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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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擔責任的保證人,能否直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責任人應當先向債務人追償,在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情況下,才能向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分擔相應的擔保份額。

閱讀提示:保證合同糾紛一般涉及金額較大、案件量較多,審級比較高。經檢索,截至目前,僅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保證合同糾紛數量達30萬件。由于保證合同糾紛案件頻發,很多保證人在提供擔保時并不十分知曉其中的利害關系,最后才發現損失慘重。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擔保合同糾紛的實務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我們在研究數萬篇實務案例的基礎上形成了多份最高院裁判文章。我們希望通過這種研究成果的分享,使更多的人可以充分了解擔保知識、認識擔保風險。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追償有先后順序,作為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責任人應當先向債務人追償,在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情況下,才能向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分擔相應的擔保份額。否則,前置條件不滿足,法院對其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件簡介:

1.2008年7月3日,蒲江公司、道隧公司、興托公司、北方通和公司達成四方協議,并經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確認,道隧公司欠蒲江公司9968萬元,興托公司和北方通和公司對道隧公司償還蒲江公司欠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2.2010年7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將被執行人北方通和公司在內蒙古長灘公司持有的23%的股權作價20593.6萬元直接抵償給申請執行人蒲江公司以清償部分債務。北方通和公司在承擔上述保證人保證責任后,未向債務人道隧公司行使追償權。

3.北方通和公司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另一保證人準興重載公司償還北方通和公司10368.826萬元和利息。

4.被告準興重載公司認為,北方通和公司未先行向債務人道隧公司追償,道隧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尚不能確定,其向保證人準興重載公司追償缺乏請求權基礎。

5.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追償有先后順序,北方通和公司作為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責任人應當先向債務人道隧公司追償,在向債務人道隧公司不能追償的情況下,才能向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分擔相應的擔保份額,判決駁回原告北方通和公司訴訟請求。

6.原告北方通和公司認為,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并未規定將起訴實際債務人作為起訴共同保證人的前置程序,一審處理錯誤,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7.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北方通和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北方通和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準興重載公司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院裁判觀點:

一、保證人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進行追償,需滿足兩項基本前提,一是承擔了保證責任,二是存在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債務。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及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知,保證人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進行追償,需滿足兩項基本前提,一是承擔了保證責任,二是存在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債務。在保證人不能證明其具備上述兩項基本前提的情況下,其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的追償請求,即缺乏必要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中北方通和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對價、是否存在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債務,以及上述債務的數額,均處于不確定狀態。

本案中,根據原審的案卷材料、各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以及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來看,北方通和公司持有的長灘公司23%的股權被人民法院執行,用以抵償債權人蒲江公司的債務。2008年11月20日道隧公司與北方通和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解除投資協議,由北方通和公司承擔道隧公司下游四個施工隊的全部工程款及補償金,此外北方通和公司僅需另行退還道隧公司5038萬元。在原審庭審中,原審法院要求北方通和公司就是否要求道隧公司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進行回應,北方通和公司明確表示:“不追加道隧的責任”。道隧公司在本案一、二審程序中始終否認北方通和公司的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因其未通過訴訟程序向本案主債務人道隧公司追償過債務,在本案中亦未將道隧公司列為被告、對其提出訴訟請求,在原審法院釋明后,依然堅持只將準興重載公司列為被告,向其追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使得本案中北方通和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對價、是否存在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債務,以及上述債務的數額,均處于不確定狀態。故,北方通和公司要求準興重載公司作為連帶共同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兩個基本前提,當前均不能確定,故其向準興重載公司的追償請求,缺乏必要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北方通和公司起訴時未將主債務人道隧公司列為被告,且未對其提出訴訟請求的情況下,道隧公司與北方通和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道隧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償還責任,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相關當事人可以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北方通和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北方通和控股有限公司與內蒙古準興重載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上訴案》[案號:(2022)最高法民終250號]

實戰指南:

一、民法典施行之前,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清楚規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是有兩個前置條件。

擔保制度中關于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民法典施行前后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為重要法律依據。

其中,擔保法中并沒有關于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的前置條件,《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但是,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卻對保證人追償附加了兩個前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根據該規定,保證人要想讓其他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需要自己先替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且必須向債務人先追償,完成上述兩個前置條件后,才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對其已經承擔的超出了自己應當承擔比例的部分。

二、一直以來,在保證制度體系中,債權人對于責任主體的選擇權很大。民法典施行之后,保證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不能內部追償。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在保證制度體系中,債權人對于責任主體的選擇權很大,這一基本原則,一直以來都沒有變化。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之前《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中的追償規定沒有保留下來,換之改為:保證人之間互相沒有追償權是基本原則,除非有特別約定。《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三、注意,民法典施行后雖然規定保證人之間可以約定有相互追償權,但是行使該權利同樣有限制。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對于有約定的情況下,承擔責任的保證人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同樣有前置條件。雖然沒有條文明確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中找到答案,該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現有法律制度下,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追償,有幾大特點,即:必須有約定+自己已經代替債務人承擔債務+已經向債務人追償+只能要求其他保證人按照約定比例分擔份額。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追償,法院將不予支持。

四、混合擔保中,同樣不支持擔保人之間的追償,除非,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約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6條規定了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具體為: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明確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但《物權法》第176條并未作出類似規定,根據《物權法》第178條關于“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民法典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基本沿襲了九民會議紀要中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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