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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部門發布試點方案,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院
為推動上海醫療領域擴大開放,由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委、市中醫管理局、市疾控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深化外商獨資醫院領域擴大開放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近日印發。這一方案明確試點范圍、試點數量、試點條件等,對準入管理、審批時限等也予以明確。
方案明確,允許在上海設立外商獨資醫院(中醫類除外,不含并購公立醫院)。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虹橋商務區、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區等擴大開放試點區域、生物醫藥產業集聚區域和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中心城區設立外商獨資醫院。原則上,單個特殊功能區和外籍人士集聚區內設置不超過2家。
針對試點條件,方案明確: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同時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以及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務供給格局。
方案對于設立和運行條件予以明確,其中指出:外商獨資醫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和運行,類別為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醫院級別為三級,不得設立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血液病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少數民族醫醫院。
醫院的診療科目不得登記血液內科,不得開展醫療和倫理風險較高的診療活動,包括:人體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技術,精神科住院治療,腫瘤細胞治療新技術試驗性治療等。
方案同時允許醫院按規定聘用外國醫師、港澳臺醫師、港澳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短期執業,全院管理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中方(內地)人員占比均不得少于50%;醫院信息管理系統應當接入市、區醫療服務監管平臺,電子病歷、醫用設備等信息存儲服務器應當位于我國境內;符合醫保有關規定的醫院可按程序申請納入醫保定點。同時,鼓勵醫院對接國內外商業健康保險。
在準入管理方面,方案指出,外商獨資醫院應當符合區域衛生規劃,有關設置審批、執業登記等參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關于調整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的通知》執行。外商獨資醫院由區衛生健康委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市衛生健康委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在審批時限方面,對申請設置的外商獨資醫院,區衛生健康委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置初審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對申請執業登記的外商獨資醫院,市衛生健康委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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