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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期貨交易所對高頻交易出手!不得進行手續費減收
五家期貨交易所集體對高頻交易出手。
1月7日,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廣州期貨交易所均在官網發布相關公告,對期貨結算相關規則和違規處理辦法進行修訂,明確“不得對交易所認定的高頻交易者進行手續費減收”。
同時,會員若未規范使用交易所減收的手續費,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業務、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修訂后的規則自2025年1月7日起實施。
五家期貨交易所集體出手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在官網發布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修訂對照表顯示,該文件對第四十四條進行了修改。
第四十四條規定,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應交納的手續費進行減收,減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會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易所有關規定,規范使用交易所減收的手續費,不得對交易所認定的高頻交易者進行手續費減收。其中,“不得對交易所認定的高頻交易者進行手續費減收”為新增內容。

同時,《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了針對“未規范使用交易所減收的手續費”的處罰辦法,即采取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交易所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開倉12個月以下、強行平倉、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紀律處分。
在罰款方面,沒有違規所得或者違規所得不滿10萬元的,可以收取5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上的,可以收取違規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上海期貨交易所1月7日也發布公告稱,《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修訂版)》《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修訂版)》經上期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已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布,自2025年1月7日起實施。
修訂后的《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在“第四章日常結算”中,增加“不得對交易所認定的高頻交易者進行手續費減收”規定。

修訂后的《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在“第三章違規處理”中,增加了對“未規范使用交易所減收的交易手續費”行為的處理辦法。具體看,會員有“未規范使用交易所減收的交易手續費”等違反交易所結算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期貨或者期權業務、暫停開倉交易12個月以下、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可以并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三家期貨交易所均公告了類似的規則修訂。
高頻交易成監管重點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新“國九條”) 明確要求出臺程序化交易監管規定,加強對高頻量化交易監管。這是程序化交易監管被首次寫入新“國九條”。
2024年10月8日實施的《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充分借鑒國際市場監管經驗,從維護市場公平和交易秩序出發,對高頻交易提出了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要求,其中就涵蓋了差異化收費。
在2024年7月10日,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程序化交易監管進展情況答記者問時就表示,明確高頻量化交易差異化收費安排。根據申報數量、撤單率等指標,研究明確對高頻量化交易額外收取流量費、撤單費等標準,以“增本”促“降速”。
2024年10月11日,據新華社消息,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期貨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也指出,強化高頻交易全過程監管,規范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手續費減收行為,取消對高頻交易的手續費減收。
期貨高頻交易處罰已有先例
事實上,此前針對期貨高頻交易,中金所曾做出過處罰。
2024年2月28日,中金所發布消息稱,經中金所查明,上海維萬公司管理的3個產品賬戶、公司實控人及其親屬名下的2個自然人賬戶,未按規定申報實際控制關系。在未申報實際控制關系期間,上海維萬公司及其實控人采用高頻交易方式,在股指期貨多個品種上超交易限額交易,情節嚴重,構成“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交易所交易限額制度,超限交易”的違規行為,獲取違規盈利893.48萬元。
中金所決定對上海維萬公司及其實控人等通報批評,對上海維萬公司管理的相應3個產品賬戶、公司實控人及其親屬名下的2個自然人賬戶股指期貨限制開倉十二個月,沒收違規所得893.48萬元,并將上述紀律處分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中金所表示,將按照證監會部署要求,嚴守監管主責主業,持續加強市場一線監管,堅決做到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嚴厲打擊以不正當手段規避交易監管、違反市場“三公”原則、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嚴的基調和“零容忍”高壓態勢。同時,提醒投資者依法合規交易,共同維護金融期貨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當天,證監會發言人也就中金所采取紀律處分措施答記者問。
證監會表示,中金所依規對相關客戶違反期貨市場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的行為采取了監管措施,是履行交易所監管職責的舉措。證監會始終堅持嚴的監管主基調,指導證券交易所和中金所加強期現貨監管聯動,對包括高頻交易在內的各類交易行為穿透監管,依法依規嚴厲打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持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加強監管,切實保障市場平穩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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