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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卡后在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工傷?
近年來,關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突發疾病死亡的工傷認定問題,常有爭議和討論,實踐中也有不同的案例。孫廣軍律師近期經辦的一起案件中,職工在工作場所上班打卡后猝死,卻未能被認定為工傷,引發了家屬的不滿。
背景:職工W某于事發當日早8時許進入某工廠,8時23分正常進入車間刷上班卡,8時25分左右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后人社部門認為W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一規定為突發疾病的工傷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實踐中的幾個爭議焦點
實踐中,如何界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以及“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具體含義,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
1.工作時間的界定:如果勞動者突發疾病發生在打卡后但明顯早于上班時間或晚于下班時間,不符合日常形成慣例的工作時間,或者雖然在工作場所但已經完成了當日的工作任務,而是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那么其突發疾病的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就可能存在爭議。
2.工作崗位的界定:如果勞動者突發疾病發生在工作時間,但并未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也未從事與履行本職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則其是否屬于工作崗位即可能存在爭議。隨著工作方式的多樣化,如何界定“工作崗位”也成了一個難題。例如,遠程辦公、彈性工作等新型工作方式下,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不再局限于傳統的工作場所。
3.關于48小時條款的適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可能視同工傷。如果勞動者突發疾病到死亡的時間超過48小時,那么也可能存在爭議。
三、孫廣軍律師觀點
1.對“工作時間”的理解: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也應包括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收尾工作時間,還包括工間休息時間、人體自然需要時間(如喝水、如廁等)、女職工哺乳時間以及依據法規或領導要求離開工作崗位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為避免遲到早退,正常考勤打卡的時間一般在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外。
2.對“工作崗位”的理解:在工傷認定中,工作崗位適當大于工作場所的范圍,是工作涉及區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工作場所內與工作相關的區域都可能被視為工作崗位,因公外出、居家辦公等也可能被視為工作崗位。
(2020)蘇01行終17號裁判文書認為: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并無區別,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因受臨時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地點。
四、孫廣軍律師建議
1.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具體含義以及工傷認定的具體標準和程序,減少爭議和不確定性。
2.針對遠程辦公、彈性工作等新型工作方式,探索建立相應的工傷認定標準和程序,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五、結語
從我國工傷認定相關法規可以看出,工傷認定的立法本意在于最大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盡可能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為更大限度地保障職工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還額外規定了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情形,這體現了《工傷保險條例》最大限度保障職工及時得到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等權益的立法本意。
特別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其所在機構立場,亦不應當被視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內容,請聯系孫廣軍律師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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