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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必要的徒勞:K為什么總是遲到一小時?
K和意大利人約好,大約十點鐘在大教堂碰面。
“K準時趕到了。他進來時,時鐘正好敲響十點,但是客人還沒有來。”(韓瑞祥譯本)按照有一種解釋,這里“時鐘正好敲響十點”應該根據卡夫卡的手稿改回原樣:“時鐘正好敲響十一點”(Idris Parry譯本)。
據說,這是因為在小說中,K的私人時間和公共時間本來就是不一致的,相差一個小時。當K自以為是十點鐘準時趕到的時候,公共時間其實已經是十一點了(是時鐘敲響了十一點,不是他自己的手表指著十一點。他的手表在許久之后才指到十一點,所以按照卡夫卡的手稿原樣,K的時間比公共時間晚一個小時)。他遲到了一小時,客人不是沒來,而是已經走了。
這個解釋進一步把整個“在大教堂里”的時間都解釋為遲一個小時:這一章說K在這一天一大早——七點——就到了辦公室,但這是K自己的私人時間,實際上已經八點了;當九點半K急忙要趕去教堂碰面的時候,這個九點半也是K的私人時間,實際上已經十點半了。解釋者把這個現象解釋為“落后于時間”。
但是,這里存在顯而易見的困難。
首先,意大利人與K約定時間的方式,并不是簡單的“十點左右”,而是“兩個鐘頭后,約摸十點左右”。如果K是按照“十點赴約”來安排時間的,那么在他們約定碰頭時間的時候,K的表和意大利人的表必定是能夠對上的——都是八點——否則“兩個鐘頭后,約摸十點左右”這兩個參照點中,總是會有一個參照點不能滿足。
其次,這一章說K七點就來到辦公室,本想在會見客人之前處理幾件事情,結果意大利人客人已經來了,他的時間就被占去了。這段提早的時間在經理和客人你一言我一語中消磨掉了,K“不知不覺墜入朦朧之中”——他走了神,幾乎忘記自己是在陪著客戶,竟然想站起身來離開,“幸虧及時如夢驚醒,嚇了一大跳”。這時,“客人終于看了看表,猛地跳了起來”。似乎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已經過去了。然后又是交談,才商定了“兩個鐘頭后,約摸十點左右”的時間。在K到達辦公室,并且消耗了相當長一段時間之后,時間才到八點。這兩個理由似乎應該能夠說明,K的手表本身并不落后于時間。
K起初不可能是一個落后于時間的人。他的表必定是準確無疑的。否則他無法在一家大銀行憑著自己的能力升到“襄理”的職位。但從他牽涉到法院程序的那一天起,只要是跟法院打交道,他就總是要遲到一小時。
三十歲生日這天,他莫名其妙地被逮捕。逮捕是在公寓里進行的,在K看來就像惡作劇一樣。逮捕程序耽誤了上班時間。K準備趕去上班的時候看了看表,“已經遲了半個鐘頭”。等K打車來到銀行時,他就已經遲到了一個鐘頭。因為,我們可以根據第二章中的敘述推斷,K的寓所與銀行之間相距半小時的車程:他在銀行待到九點然后直接回家,到達公寓的時間是九點半。
初審是在一個星期天,通知卻沒有告訴K具體時間。K決定趕在法院平常上班的時間,也就是九點。他九點準時到達了。但法庭設在居民公寓樓不知哪個地方,所以K花了許多時間、費了許多功夫找,幾乎挨家挨戶地找,終于在閣樓找到審訊室。結果他被告知,他已經遲到了一小時零五分鐘。
審訊室的設置屬于整部小說精心設計的一個部分:法院程序全部發生在私人生活空間內部:逮捕是在公寓住戶的房間內執行的;對違反規定的看守執行的鞭笞之罰是在銀行的小倉庫里實施的;律師在被窩里接待委托人,委托人睡在律師女傭的房間,以及最后大教堂和神甫也是法庭的一個部分。假如像K說的那樣,大教堂里的神甫是監獄神甫,那監獄就設在大教堂。總之,法庭系統中整個最低層級的設置,都深嵌在私人生活空間的內部,彼此不分。
假如我們接受對手稿的改動,“時鐘正好敲響十點”而不是“十一點”,在大教堂里,K仍然遲到了一小時。應該注意到,雖然經理聲稱K的意大利語很好,但實際上,K完全聽不懂經理與意大利客戶之間的談話。是通過經理的嘴,K才知道有關意大利人的行程安排和參觀要求的。這很可能意味著,“兩個鐘頭之后,約摸十點鐘”在大教堂見面的計劃,是經理的安排。
至于意大利人,K其實完全不清楚他的行程。這等于說,交談只存在于經理與K之間,以及經理和意大利人之間,而這兩個交談之間,其實并不存在能夠為人所知的關聯。三個人坐在一起,因為語言不通,同時展開了兩個不同的對話。是經理引導K去了教堂。時間是十點,而意大利人沒有出現。十點,并沒有遲到。但K見到神甫時,已經遲到了一小時:他的手表顯示,已經十一點了。
我猜測,這個十點正是神甫要求的時間。經理是神甫的幫手。由于K似乎理所當然地知道神甫是屬于法院的,因此,經理其實代法院下達了傳喚的通知。
為了理解這一點,我們需要注意到另外一個情節:經理很可能一開始就是幕后的知情者和法院的輔助者。在被逮捕的那天早上,與看守及監督官一起出現在K的公寓中的,其實還有三名銀行同事。K見到他們時起初完全沒有認出他們。這暗示,訴訟程序最初啟動之時,銀行就已經知曉并介入其中了。這或許也解釋了,為什么經理在安排并鼓勵K去陪同意大利人參觀教堂的時候“一臉愁容”。他想講明原委,卻又最終“沒有說出確切的緣由”。是否可以推測:經理知道K此去其實是去領受他的判決的?這個推測呼應了神甫的話:“是我叫你到這里來的”。既然只有經理讓K前往教堂,那么經理自然是在執行神甫的委托甚或命令。
結論很可能是這樣:神甫/經理要求K十點到達,K準時到達了;但他的注意力集中在意大利人客戶的事上,結果因為尋找和等待意大利人而耗費了一個鐘頭,直到十一點才與神甫見面。如此一來,也不再需要解釋意大利人是否已經來過。因為他根本就不需要在教堂出現。
總是遲到一小時。這同K手表指示的私人時間準不準無關。卡夫卡可能在琢磨,最好用什么樣的方式來表現并提醒讀者這個時間問題。他似乎并沒有找到滿意的方案:時鐘敲響十一點,這樣設計最為醒目,最為不可思議,從而也可能是最富有解釋深度的,但那樣會引起一連串的計時問題。
對于一份未竟的手稿,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恐怕無力也不宜走得過遠。能夠確定的是:自從被卷入訴訟,K與當局那神秘莫測的權力打交道時,就陷入了“遲到一小時”的困境之中。這遲到的一小時,對于K來說,究竟是多出了一小時,還是被剝奪了一小時?很難說清楚。因為這個一小時,似乎沒有在程序上產生或好或壞的后果:工作照常,初審繼續,而神甫對K仍然是“最好的”——K自己是這么認為的。
這么說,這遲到的一小時幾乎就是被無意義地消耗掉的時間。但它又是絕對必需的:只有耗去這一個小時,K才能達到他必須與之打交道的地點,接觸與他的命運息息相關的的人物。從這個角度出發,不妨把這“遲到的一小時”理解為不可見的至高權力給它的子民創造出來的一種生存處境,我稱之為“必要的徒勞”。
它是“必要的”。因為K無法置身事外:每一件訴訟始終是針對一個具體的個人的,K的訴訟就只是針對K的,是專門為K運轉著的。所有的被告似乎都因此而為他們的“訴訟”付出了全部精力。作為與“新人”K的對比,商人布洛克,一位賣掉了自己的生意并且幾乎住在律師家里隨時等候會見的訴訟當事人,把這種“必要性”具象化了——K必須在這遲到的一小時里緊趕慢趕。
與此同時,它又是徒勞的。因為運轉訴訟程序的權力并不是為某一個人特設的,它其實與任何一個個別的人都無關,甚至與每一個具體的官員都無關:在無窮的訴訟環節上,對于最終的裁決,“連法官們都無法摸得透”,更不要說當事人自己了。
用“遲到的時間”來表達這種徒勞,也許正是卡夫卡的匠心所在。果然如此,那么“遲到的時間”就同“在法的門前”的故事存在內在聯系。在那個堪稱神來之筆的故事中,有一對矛盾:法的大門永遠向所有人敞開;但守門的看守最后對那個一生想要進門卻不得其門而入的人說,法的大門是專門為他而敞開的。
訴訟程序——這也是《審判》這部小說題名的字面含義——正是這兩個矛盾的“命題”相結合的產物,這一結合的效果,在法學博士卡夫卡的筆下,凝結成一種“必要的徒勞”。無獨有偶,另一位比卡夫卡更年輕一些的猶太人——瓦爾特·本雅明——后來在《對暴力的批判》中所批判的,同樣是這一對矛盾命題的結合,并且可以說,他的批判與卡夫卡的小說異曲同工。
那么,什么樣的權力在運轉著這種訴訟?什么樣的權力是它所統治的對象始終無法接近的?始終無法接近——正是因為如此,K才總是遲到?在小說中,這權力的化身是“最高法院”。但我們并不知道這“最高法院”是否就是我們熟知的“最高法院”——在小說中,“最高法院”沒有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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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剛,系華東師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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