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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出臺新規:農家自辦50人以上宴席,須提前3日登記備案
2月13日,記者從市食藥監局了解到,日前市政府正式印發《蘭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基本要求、登記管理、流動廚師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以全面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由農村家庭宴席引發的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三級管理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
按規定,我市對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實行屬地化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屬地監管部門各負其責,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工作原則。
由區縣、鄉鎮、村(社區)三級負責,以鄉鎮、村(社區)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進行檢查、指導和管理,與區縣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配合,負責對轄區內鄉村廚師進行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農村集體聚餐管理人員及鄉村廚師基本檔案;配合區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處置轄區農村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集體宴席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聚餐信息的收集、登記、報告、管理、指導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雙報告制度
今起,我市各農村(社區)家庭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50人以上(含50人)的各類宴席,均應遵守《辦法》。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雙報告制度,由舉辦者和承辦者實行雙報告,原則上提前3天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自行舉辦的集體聚餐活動由舉辦者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承辦者和幫廚者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主要原料來源、聚餐菜譜等。
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對轄區內的流動廚師進行登記,建立流動廚師檔案。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流動廚師應具備餐飲制作加工技能及食品安全常識,并應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取得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農村家庭宴席餐飲服務工作。流動廚師應定期參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
舉辦農家宴席硬件須達標
《辦法》明確規定,農家自辦宴席農村集體聚餐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食品加工場所應與宴席規模相適應,保持清潔衛生,遠離禽畜圈舍、開放式廁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25米范圍內有以上污染源的,應事先采取相應的衛生等措施;需臨時搭建簡易棚的,應選擇地勢較高,給排水方便的場所,地面平坦,硬化處理,四周設維護;加工場所內應設立相對分開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等區域,有相應的照明、通風、洗滌、冷藏、防蠅、防塵、防鼠及廢棄物存放等設施和條件;用于烹調加工的刀、墩、案、桶、鍋、碗、瓢等工用具應按使用性質,做到生熟分開,定位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加工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防止交叉污染或二次污染。不具備涼菜加工條件的,禁止加工和提供涼拌菜、改做熟食、生食水產品和野生菌等高風險食品;肉類、海鮮及水產品應當天采購當天使用,不宜選用四季豆、野生蘑菇等易發生食物中毒的食品。
同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成品應留樣,留樣食品每品種應不少于100克,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此外,使用非統一供應居民生活用水的,應對用水進行留樣。
(原題為:《農家自辦宴席須提前3日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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