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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投資合同中虛構制作權和著作權,違約嗎?
【原創】文/汐溟
影片收益權轉讓合同中約定份額轉讓方系影片的制作方,負責影片的制作,對于制作完成的影片,其享有著作權。簽約時,受讓方未審查轉讓方的版權鏈文件或其他相關權利文件,影片上映后,受讓方發現署名的拍攝單位和出品方并不包含轉讓方,根據影片的署名信息,轉讓方并非影片的制作方,也不享有影片的著作權。轉讓方在簽約后喪失制作權和著作權還是在簽約時即無制作權和著作權對合同效力有不同的影響。若簽約后轉讓方喪失制作權和著作權,系轉讓方的違約行為,受讓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甚至在構成根本違約時行使解除權,但在行使解除權之前,合同有效;若簽約時轉讓方即無影片制作權和著作權,或者在簽約時即無取得制作權和著作權的現實可能性,則轉讓方虛假承諾,構成惡意欺詐,受讓方有權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

根據電影的投資及制作慣例,影片投資方是否享有制作權和著作權,在項目籌備發起時即已確定。通常情形下,電影有多家投資單位,但制作權和著作權一般由項目的主要發起方享有,主要發起方通常為影片的主要投資方,對影片項目享有控制權,也為項目的主控方。因投資方在項目中地位在籌備發起階段即可確定,故而投資方享有制作權和著作權的主要依據在于其系影片劇本的開發者或以其他方式享有影片劇本的改編權,基于對劇本的改編權完成影片備案,在與其他投資方所簽聯合投資合同中約定獨有影片制作權和著作權,其他投資方只享有署名權和投資收益權。

因此,若簽約時,受讓方要求轉讓方披露其享有影片制作權和著作權的依據,轉讓方應可出具編劇聘用合同、劇本著作權授權書、備案回執單以及聯合投資合同等作為權利依據。若份額轉讓合同簽署時尚無其他聯合投資方,轉讓方未與第三方簽訂聯合投資合同,但份額轉讓合同簽訂后,轉讓方將主要份額轉讓給第三方,同時轉讓制作權和著作權,則制作權和著作權的喪失系簽約后的履行問題,轉讓方并未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若份額轉讓方在簽約時并非影片項目的主要發起方,無劇本改編權,也非影片備案方,則對影片的制作權和著作權應系繼受取得,其權利基礎系聯合投資合同,聯合投資合同中應確定其持有的投資份額、制作權及著作權。若受讓方雖未在簽約時要求轉讓方披露權利基礎文件,簽約后要求轉讓方披露,而轉讓方披露的權利文件中未載明其享有影片制作權和著作權,因轉讓方并非原始權利人,其權利系繼受取得,在受讓權利中若無制作權和著作權,則其權利狀態在份額轉讓合同簽約時已可確定,轉讓方應告知受讓方真實情況,如其有未來獲得制作權和著作權的意愿或方式,應在簽約時予以披露,不得隱瞞。

轉讓方并非影片主要發起方和原始權利人,其權利系繼受取得。在其繼受的權利中并無制作權和著作權,但在份額轉讓合同中卻約定其享有影片制作權和著作權,轉讓方在簽約時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構成欺詐,受讓方有權撤銷合同。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京02民終8898號民事判決中認為:“榮伽鑫源公司舉證證明其與案外人孫鶴銘于2019年1月28日簽訂轉讓協議書二。根據該協議約定,孫鶴銘向榮伽鑫源公司轉讓其在電影《人間喜劇》中5%的投資份額及收益權;該協議生效后,榮伽鑫源公司成為該片的投資方之一;榮伽鑫源公司不承擔與該片制作、發行有關的工作;孫鶴銘行使該片、該片相關內容及衍生品等在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知識產權及其他所有權利時,榮伽鑫源公司不予參與和干涉。隨后,榮伽鑫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與李鈴就《人間喜劇》的投資合作事宜簽訂本案合作投資協議書。該協議明確約定,榮伽鑫源公司全程跟進影片制作管理工作;榮伽鑫源公司享有該電影在中國境內及海外的版權、版權的延期和續展,以及發布廣告、宣傳、發行等權利;影片攝制完成后,影片及全部素材扣除影片衍生權的全部版權,歸屬于榮伽鑫源公司。上述協議約定明顯與前述榮伽鑫源公司和案外人孫鶴銘簽訂的轉讓協議書二所約定的內容以及影片的真實情況不符。基于此,一審法院認定榮伽鑫源公司在與李鈴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書時存在欺詐,使李鈴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F李鈴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作投資協議書及退還投資款,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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