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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一企業遭強拆索賠千萬法院判賠390萬,申請再審獲四川高院受理
宋東驚的廠房被強行拆除后,四川宜賓市翠屏區象鼻街道辦事處(簡稱“象鼻街道辦”)的拆除行為被法院認定違法。他起訴索賠,因對二審認定的賠償金額不滿,遂申請再審。
2024年12月27日,宋東驚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昨日剛收到四川省高院的“行政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該院已對該行政賠償案立案審查。
宋東驚反映,此前,因他開辦的宜賓市金東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簡稱“金東公司”)原廠房距離油庫加油站較近,被要求搬遷,他遂在政府相關部門協調的地塊上重新建廠。新廠房正式投入運行后,2023年1月又因地方道路改建被強行拆除。
2023年2月2日,宋東驚向宜賓市翠屏區法院同時提起兩起行政訴訟,一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定象鼻街道拆除公司房屋、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行為違法。另一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象鼻街道賠償其各類財產損失2207萬余元。
2023年8月21日,翠屏區法院判決象鼻街道辦強拆宋東驚廠房行為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
2023年12月11日,翠屏區法院就行政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象鼻街道賠償宋東驚及其公司損失501萬余元。因對該判決不服,象鼻街道辦和金東公司雙雙提起上訴。
金東公司上訴認為,《房地產司法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過低,501萬不足以填補街道辦違法強拆給他帶來的損失,請求改判賠償金東公司損失1680萬余元。索賠金額降低,是因為他將廠區內幾家合作商家設備剝離出去了。
鼻街道辦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裝飾裝修損失以及上浮10%計算金東公司的損失過高。
二審中,象鼻街道辦事處提交了多項新證據,擬證明金東公司在其非法占用土地42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3355平方米建構筑物已被沒收,不應當再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從該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前期政府系主動引導金東公司到該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且簽訂的協議中也允許其在場地內修建廠房及臨時設施用于生產經營,但由于金東公司一直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完善生產經營以及房屋修建等合法手續,導致后續受到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7日,宜賓中院二審認定,由于部分涉案廠房建筑用地尚未被征收,在集體土地,屬于手續不全,象鼻街道和宋東驚均應承擔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酌情認定象鼻街道辦事處按照房屋價值的70%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二審判決象鼻街道辦賠償金東公司損失390萬余元。
二審宣判后,宋東驚于11月11日向四川省高院申請再審,12月26日,他收到了四川省高院的再審立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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