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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一茅臺經銷商被罰后起訴市監局續: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近日,“貴州茅臺經銷商被罰后起訴市監局”一案有了最新進展。
12月16日,貴州省黔南州中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二審裁定: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都勻市法院重審。
此前,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不存在行政行為無效情形。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郭亮(化名)原是貴州省黔南州一個茅臺酒經銷商。2020年下半年,郭亮增加了“積分換購”茅臺酒的銷售模式,半年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并對其處罰,后其被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解除經銷資格。

郭亮被茅臺酒銷售公司解除了經銷資格,其茅臺專賣店已關門。受訪者供圖
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郭亮的店鋪在銷售53°飛天茅臺酒的過程中,同時要求消費者購買茅臺系列酒贏取積分抽獎,違反了《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的“不得搭售”條款。郭亮則認為,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刪除關于“搭售”的條款,黔南州市監局據以處罰的規定與上位法相抵觸。
為此,郭亮于前后共11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備案審查建議。202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其答復稱,經審查認定,相關規定與上位法抵觸,“已建議制定機關適時予以清理”。
郭亮的代理律師、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喬冬冬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復函,意味著當時的《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抵觸,對涉案的處理,應適用作為上位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非貴州省的條例。
2023年9月27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修訂《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刪除了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郭亮認為,既然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依據是與上位法抵觸的無效條款,行政處罰也應當無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處罰無效。
2024年7月31日,黔南州都勻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郭亮的請求。判決中稱,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適用《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對郭亮進行處罰,系適用法律錯誤,并不具備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故本案不存在行政行為無效情形。
郭亮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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