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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離婚后繼續同居想復婚,再次分手起訴要求返還財產,法院判了
在現代社會,離婚后繼續同居的現象并不罕見。有些人試圖通過這種方式重燃舊情,尋求復婚的可能。然而,當感情真正破裂,曾經的親密無間變成了冰冷的轉賬記錄,這些財產該如何界定和處理?

小林和小蘭,曾是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離婚。離婚后,他們選擇了不離家,繼續同居生活,并在此期間小林陸續給小蘭轉賬或墊付款項共計88.19萬元。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小蘭與他人建立了新的關系,明確拒絕了與小林復婚的可能性。小林認為,既然復婚無望,他之前給小蘭的轉賬就沒有了合法依據,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這筆財產。
小林和小蘭的糾紛究竟該如何解決呢?在感情破裂后,曾經的共同財產該如何界定?法院又是如何根據法律來裁決這類案件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該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本案中,小林和小蘭離婚后的經濟往來,部分可以視為基于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費支出,或者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自愿贈與行為,并不具有明確的借貸性質。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款項的性質。對于注明與結婚相關的較大數額財物,如“三金”、婚禮和買首飾的轉賬,法院支持分手后的返還請求。對于買房款等指定用途未實現的轉賬,同樣應返還。而對于用于個人養老保險和房貸等非共同生活消費開支的部分,也應予以返還。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最終判決小蘭向小林返還33萬元。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在處理感情和經濟問題時,保持理性和謹慎是非常重要的。明確款項的性質和目的,可以避免因關系變化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離婚不離家,這種狀態雖然在某些情況下看似合理,但實際上隱藏著不少法律風險:
1、財產混同的風險:離婚后,如果雙方繼續住在一起,可能會導致雙方在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中的財產分割形同虛設,易使雙方的個人財產相互混同,這樣極有可能對一方甚至雙方的財產權益造成損害。
2、背負債務的風險:對于“離婚不離家”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不能證明是用在共同生活中,會被推斷為是個人債務。否則,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3、子女撫養費用風險:離婚判決和離婚協議中對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但“離婚不離家”的狀態可能會出現因為同居原因導致的撫養費難以主張等問題。
4、刑事風險:夫妻離婚后,各自都有再婚的權利,如果一方已經再婚卻還是“離婚不離家”,和原來的配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話,很有可能構成重婚罪。
5、家庭矛盾和心理壓力:離婚后的雙方在情感上已經出現裂痕,繼續共同生活可能會加劇矛盾,影響雙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同時也可能給雙方帶來心理壓力和情感困擾。
為了避免這些風險,建議在離婚后盡量保持適當的距離和界限,避免因為同居關系而引發更多的法律問題和風險。如果雙方確實需要繼續共同生活,建議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中明確約定或規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教育等事項,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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