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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眼科醫生訴艾芬誹謗案二審:缺乏罪證,維持不予受理裁定

近日,愛爾眼科醫院醫生柯某某訴艾芬誹謗案有了新的進展。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柯某某的上訴,維持一審不予受理的裁定。
艾芬是武漢市中心醫院急診科主任,她與愛爾眼科發生關聯還要追溯到2020年。當年5月,艾芬在武漢愛爾眼科醫院進行了右眼白內障手術。術后五個月,因出現右眼視網膜脫落,艾芬認為是醫院的過錯,并開始了長期維權。在社交平臺,她不斷爆料發聲,內容不僅涉及自己,還包括其他曾在愛爾眼科就醫的患者訴求。
柯某某是蘭州艾爾眼科醫院的一名醫生。他在起訴狀中稱,艾芬是一名新浪微博網絡大V,擁有粉絲多達211萬,在社交媒體有廣泛的影響力。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24日,艾芬持續發布不實信息,捏造柯某某為假醫生、假職稱、非法行醫等虛假事實,公然誹謗柯某某,還在微博附圖中公布柯某某的工作經歷、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注冊信息等個人隱私內容,導致不明真相的網友微博發布了大量侮辱、誹謗的評論,其行為已經對柯某某的人格與名譽造成嚴重損毀,達到了誹謗罪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情節嚴重”。
同時,最高法《<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指出:“<解釋>規定的上述數量標準,是指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這就意味著,在計算具體數量時,應當扣除被害人自己點擊、瀏覽或者轉發的次數,也應當扣除網站管理人員為維護網站而點擊等的次數。此外,還應扣除其他故意虛增而點擊等,導致統計失真的次數。”
柯某某認為,艾芬所發布的誹謗信息單篇瀏覽量均超數萬次,并且近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的行為未經處理,這些行為超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艾芬的訴訟代理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義杰認為,現有證據充分表明,艾芬在網絡上發布的信息均經過必要核實,具有事實基礎,并平等展示了雙方證據,不屬于完全虛構、憑空捏造;艾芬在查證后對柯某某的執業信息等事項作出的評價,屬于觀點范疇,而非事實范疇,不在誹謗罪考察范圍內。
盧義杰還指出,目前證據無法證實所謂瀏覽次數為“實際”瀏覽次數,且參照最高法典型案例,判斷是否“情節嚴重”,應綜合考慮具體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不能唯瀏覽量論;案涉微博的基調是客觀陳述,多處采用探討、商榷語氣,主觀意圖不是誹謗他人,而是依法對行政機關、執業醫師進行監督,被批評者負有一定容忍義務。因此,艾芬不存在誹謗罪罪證。
2024年8月14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根據《刑法》中關于誹謗罪的定義,誹謗罪需滿足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事實,且情節嚴重的條件。但綜合柯某某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認定其指控艾芬犯誹謗罪證據不足,缺乏罪證,不符合自訴案件立案條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柯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12月9日,蘭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上訴人柯某某指控被上訴人艾芬犯誹謗罪,必須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否則法院依法應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
蘭州中院認為,經審查,艾芬發布的微博信息被轉發次數并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能夠認定為 “情節嚴重” 的數量標準。關于瀏覽數量,因無法排除有重復觀看、行為人自己觀看、網站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點擊以及其他故意虛增點擊量而產生瀏覽數量,故亦不能認定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同時,柯某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艾芬的行為存在其他可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蘭州中院認為,柯某某主張艾芬構成誹謗罪缺乏罪證,一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柯某某的起訴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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