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國家庭︱農村獨子家庭分家為何是由父代提出
鄉土社會中“獨子不分家”成為共識,少數分家的會受到村莊輿論的負面評價而成為家丑。然而進入到社會轉型期,隨著市場化與工業化的發展以及現代化的市場力量向農村的滲入,農村獨子家庭普遍分家,這一研究結論為筆者及其所在的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所發現,2014年起,我們先后在湖北、山東與河南等地農村調研通過對農戶的深度訪談發現農村獨子分家越來越普遍且日益為村民所接受。
訪談分為兩個階段,首先對現任村干部、老黨員、退休老干部、村莊精英以及一般村民就村莊治理、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進行整體性的了解,以此形成對村莊的總體把握。其次,就筆者關注的獨子分家現象,與眾多的村民以3個小時為單位時間進行深入的主題訪談。筆者及其所在的研究團隊先后在湖北、河南與山東等村莊先后進行了達100余天的多點田野調查,訪談對象超過200人。
轉型期農村獨子分家實踐背后的行為邏輯及其對家庭結構的影響值得我們探討,這對于我們思考家庭現代化理論與中國家庭轉型的特殊路徑很有助益。
農村獨子分家的實踐特征
多子分家發生在橫向的兄弟之間,分家的提出主體多為子代,特別是隨著婦女地位的上升,家庭權力結構從縱向的父子軸轉向橫向的夫妻軸,家庭的分離傾向愈加凸顯。分家的緣由主要在于兄弟之間均等繼承父代財產,以實現小家庭的獨立自主,分家模式從傳的一次性分家轉向系列分家,甚至子家庭為了繼承父代財產而在婚前提前分家。
獨子分家與多子分家有著諸多差異,其發生在父子之間,具有提出主體多為父代、以分灶為主要標志、分家的正式性弱、以家庭權力義務失衡為緣由、分家后形成分中有合的代際互動等特征。
1.分家提出主體為父代,子代分家意愿不強
農村獨子分家實踐中普遍由父代提出分家,子代之所以分家的意愿不強一方面在于打工經濟興起,子代的收入主要來自于務工,務工收入超過務農收入主導家庭收入,而且子代對收入的自主支配程度增強,子代普遍在婚后收入都不上交。
子代與父代共同生活,父代無法從子代那里獲得支持,大家庭的生活開支完全依靠父代資源。另一方面獨子家庭子代提出分家仍會受到一定的社區輿論的軟約束,有可能被社區貼上不孝順的負面標簽。
在山東郭村,獨子家庭可以獲得兩處宅基地,大部分獨子家庭父子分開居住,子代的獨立自由程度增強,不受是否維持大家庭的影響。然而,子家庭對父家庭的寄生對于父家庭構成了很大壓力。郭村為典型的農業型村莊,以種植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為主,人均耕地少,不到1.5畝,另外本地有非正式的勞務市場,五六十歲可以有一定零散務工收入,父家庭年收入一般在一兩萬元。子家庭將向上流動的壓力單向度地轉移到父家庭身上,從父家庭吸納了過多資源,而父家庭的資源存量有限且勞動能力逐漸弱化,子家庭持續性吸納造成父家庭難以為繼,因此分家成為父家庭的策略。
山東郭村老會計JW,75歲,育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兒子今年47歲。兒子1996年結婚,在兒子結婚后還沒有小孩時JW與兒子就分了家。分家是JW主動提的,找了自己的堂叔過來主持,當時有兩處宅基地,新宅子歸兒子,郭住老宅,土地分開各種各的,糧補也分開。分家時約定從JW夫婦60歲起,兒子開始贍養,一個老人每月60元錢,80斤玉米和120斤小麥。生病住院以及喪葬自然也由兒子管。
2.分家以分灶為主要標志,財產分配處于次要地位
分家內涵有分灶說與分產說,孔邁隆認為只要家計是共同的,即便分居,也是一個家的成員,而家計的分裂才是作為最初的家庭分裂的主要變量。滋賀秀三卻提出“灶”是家的中心也是家的象征,共同做飯,聚在一起的做法構成家族生活的核心要素。
對于獨子分家,有研究者認為父親和獨子之間可能出現分灶行為,但不會出現分產現象。基于對河南周村的調查發現獨子分家以分灶為主要標志,分灶意味著父子成為獨立的生活單元與社會交往單元,但并不是完全不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配,如對房屋與土地在代際間進行一定約定。獨子分家雖不對家庭主要財產進行細分,但分家后父家庭與子家庭作為兩個獨立的經濟單位,經濟各自保持獨立。分家后父代與子代不居住生活在一起,從居住空間上看多為父母住老房子,子代住新房子,分家后代際間不會再因為生活習慣差異產生矛盾。
村民HL為家里的獨子,今年35歲,還有一個妹妹已經出嫁。2009年HL結婚后就與父母分了家。分家時約定父母住在老宅子,HL一家住在父母為其結婚建的新樓房里,雙方吃住分開。土地繼續合在一起種,因為HL在浙江化工廠打工,媳婦要帶小孩,土地由父母代為耕種,谷物收割后父母留一部分做口糧,剩下大部分交給HL。家庭其他財產也沒分,父母儲蓄沒有分,在HL看來,父母為他結婚與建房已經花了幾十萬,父母已無什么積蓄。
3.分家的正式性弱,很少再出現中人見證與簽訂協議情況
傳統時期湖北楊村分家需要請中間人到場作為見證并且簽訂分家協議,分家具有正式的儀式。中間人一般為門子內部的三代以內的、且在家族內部擁有一定權威的叔伯兄弟。分家協議主要涉及到家產分配以及子代具體的贍養責任。當前獨子分家多由父代與子代協商達成,不再有其他人參與,分家蛻變成為家庭內部私人事務,其他村民主要根據代際間吃住是否分開判斷分家與否。分家時也不會簽訂協議,主要在于家庭財產不做分割以及不再商定子代具體的養老責任,因此沒有必要簽訂正式協議。
村民LP于2006結婚,還有一個妹妹。LP結婚后還沒有小孩時就與父母分家了。當時分家既沒有邀請其他人參與也沒有寫分家公契,就是父母一提出來就分了。對于傳統的分家契約中的養老問題并沒有涉及,在LP看來父母只有他一個兒子父母養老自然由其承擔。分家后LP一家住在新房中,父母則住以前的老房子。
4.分家的緣由為家庭權力義務失衡
傳統時期獨子家庭子代婚后父代仍作為家庭的當家人,學界將這一權力稱之為義務型權力,父代需要對內管理大家庭的各方面事務,包括家庭生活開支、農業生產的安排等,對外代表家庭參與村莊社會交往。打工經濟興起,子代獨立參與社會化大生產,父代對子代財產無法控制,使得父代成為大家庭的服務者,將自身積攢的資源用于維持整個家庭的開支。不僅如此,女性在婚姻市場中的優勢地位推漲了婚姻成本,山東王村目前的彩禮一般在8-10萬之間,子代借助婚姻已將父代的很大一部分資源提前進行轉移。子代結婚后,父代的資源、勞動力與閑暇時間安排等無法獨立支配,持續受到子代的不斷干預,在此過程中子代實現對父代資源的吸納。家庭政治中父代成為單純承擔義務、無法享受權利的一方,相反子代卻成為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的“無公德的個體”,家庭權利義務失衡。因此,獨子家庭中往往為父代提出分家,子代無分家意愿并不強,特別是在代際間生活場域已經實現分離的情況下。
村民HY,68歲,一個兒子兩個女兒,兒子今年45歲。2000年左右兒子有了第一個小孩后分家,HY當時與兒子分家主要在經濟上合不來,父子兩代共同生活的花費都由HY出,兒子掙的錢不交給家里,時間長了就容易產生矛盾。兒子媳婦在家從不做家務,飯都是老人做。不僅如此,兒媳婦還反對公婆幫忙照顧外孫以及公公閑暇時打麻將。分家后房子一人一半,土地各種各的,當時沒約定具體的養老責任,只說明HY與老伴種不了地后地給兒子,兒子開始負擔養老。
5.分家后形成分中有合且分合反復的代際互動
分家意味著家計的分離,分家后代際互動中分離的一面體現在經濟收入、日常生活與社會交往幾個層面,代際間各自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收支單元、生活單元與社會交往單元。
父家庭與子家庭各自保持經濟獨立,父代不再詢問子代的收入,一部分父母甚至不知道子代所從事的具體職業。父代主要通過非正式打零工與農業收入為自身積攢資源。子代對自身小家庭事務決策享有主導權,大部分子代分家后很少就小家庭事務征求父代意見,父代也喪失了主動干預權力,甚至子代在做出家庭決策很久之后父代才獲悉情況。
在日常生活層面,父代不用再遷就子代的生活習慣,遵從自身的生活習慣以及可相對自主安排閑暇。
在社會交往方面,父家庭與子家庭成為兩個獨立的人情單位,村莊人情分家后即傳遞到子代,父代退出,人情薄上寫子代名字。父代的同輩親戚則父代與子代各走一份,子代的同輩親戚、同學、朋友等則由子代負責。
然而分家后代際互動中仍保持合作的一面,主要體現在父代幫忙照顧孫代以及為子代耕種土地。打工經濟帶來小農家庭普遍形成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照顧孫代的任務落在留守在村的父代身上。
農村獨子分家的生成動力
獨子分家的生成為婦女當家、社會分化與競爭下子代對父代的資源吸納與剝削所導致的代際關系失衡以及父代自身本體性價值弱化下對生活自主性的追求所共同形塑。
1. 婦女當家
2000年后大規模的打工經濟興起,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逐漸形成,村邊界更加開放,家庭財富積累方式中非農部分愈益占據主導。
打工經濟造成婚姻資源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由于總體適婚男女性別比失衡,女性婚姻資源稀缺導致婦女在婚姻市場占據優勢,造成婦女一方面在婚前通過增加彩禮數額與要求公婆建房或買房提高婚姻要價,另一方面婚后婦女在夫妻關系中占據主導,成為當家人。婦女當家的邏輯為“利益本位”與將小家庭利益放在第一位。婦女當家后將小家庭利益邊界劃清,并不斷從父代那里吸取資源,體現在不分家時代際間同居不共財,子代不向父母交錢或很少一部分,家庭生活開支主要由父代承擔。
婦女當家除了直接從父代那里吸取經濟資源之外,父代自身積攢的資源沒有獨立的支配權,如是否扶持女兒以及可否用來打麻將,父代都要看媳婦臉色。此外,婦女當家還對父代的勞動力形成支配,要求父代幫其種田、帶孩子與做家務等。在城鎮化背景下子家庭面臨著向上流動的競爭壓力,進一步推動婦女對父代資源的吸納與勞動力、閑暇時間的支配。
此外,村莊社會高度流動,社區輿論與倫理規范所起作用更加弱化,父代權威處于持續衰落中。
2.代際剝削
打工經濟與城鎮化背景下子代家庭面臨著激烈的向上流動的社會競爭壓力,村民收入水平的分化進一步增強了村民間的社會競爭。子代進城買房以實現在城市的定居與就業成為其實現向上的社會流動的主要途徑,但受制于較低的教育水平子代在城市務工多從事勞力型的流水線工作,收入低且不穩定,單純依靠子代無法積攢起足夠的資源實現向上流動,需要從父代那里吸取資源。
子代對父代資源的吸納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父代既有經濟資源的直接吸納,在子代需要買房、做生意等父代提供相應的支持。其次對父代勞動力資源與閑暇時間的支配。在父代尚有勞動能力時父代通過務農與打零工獲取收入以及為子代照顧小孩,對于父代將閑暇時間用于打麻將等子代則會反對。最后對父代很少反饋資源。當前農村老年人在有勞動能力多依靠土地維持自養,在勞動能力弱化后子代應該向父代反饋資源,履行贍養義務,然而大部分老年人僅只維持基本的生存,老年人生病多半在村莊衛生室,很少到正規的大醫院救治。
子代對父代的經濟資源與勞動力資源的吸納、閑暇時間的干預以及贍養義務的消極履行事實上子代將家庭向上流動的競爭壓力轉移到了父代身上,構成了對父代的剝削。在此過程中父代的生存處境惡化,父代不僅在家庭中沒有權威,連生活獨立性也日益喪失。
3. 本體性價值弱化
家庭政治中權力主體從父代轉變為婦女、子代對父代資源的吸納形成了代際剝削,這構成了父代調適代際關系的現實基礎。然而,推動父代對代際失衡關系的調整離不開價值基礎,亦即本體性價值的弱化。在傳統中國農民心中,生活的意義被寄托在“祖先崇拜-傳宗接代”的這一本體性價值鏈條中,有限的人生在無限的鏈條中獲得意義。
當前受到現代性因素的沖擊,父代的本體性價值正在松弛。傳宗接代的目標已經開始與生活滿足和對養老生活的擔憂相較量,父母會調整人生策略,減少對子代的責任,推動代際間形成建立在較少交換基礎上的低度平衡的代際關系。在代際關系趨于失衡情況下父代有著調適的動力,獨子家庭中分家成為父代重塑代際關系的策略。
獨子家庭分家后父代與子代各自成為獨立的小家庭,雙方在經濟、生活與社會交往層面具有一定的邊界,這對于父代而言意義重大。分家以前父代在婦女當家的家庭權力格局中處于依附地位,父代很難從這一權力格局中掙脫出來為自身積攢一定資源與自主安排生活,子代對父代生活與資源多元的干預與吸納使得父代難以承受,分家有助于老年人自我保護以及改善處境。
另一方面,父代的本體性價值松弛也為父代提出分家從而為自身利益考慮提供了合理性。父代在代際失衡情況下并非被動的接受對自身不利的秩序,而是有著主動調整代際關系的動力。
分家前后的代際合作存在很大的差別,分家前父代有著扶持子代的義務,分家后父代則為幫助子代,父代在與子代互動中主體性增強,父代能夠在扶持子代與自身之間找到平衡點。獨子分家實踐有助于父代改變之前的單向度的代際剝削狀態。
現代化進程與農村家庭結構的被動核心化
在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社會轉型期,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組成單元也在經歷著變遷,相應的所涌現出的新現象層出不窮,這些現象構成了我們理解轉型中國的特有的符碼。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與人們生育觀念的概念,獨子家庭所占比重不斷增高,這一部分家庭的動向對家庭結構的整體轉型甚為關鍵。
在現代化的浪潮中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將越來越多的農村家庭卷入進來,由此形塑出家庭社會地位向上流動的發展型壓力不斷向農村家庭傳導,這種壓力在子代與父代之間不均衡的分配使得子代對父代的剝削程度增強,由此農村獨子家庭中分家即構成父代重塑代際關系的策略,父代試圖通過分家卸去一部分重擔以尋求代際關系間權力義務的新的均衡,家庭結構核心化程度在此過程中自然提高,因此農村家庭結構轉型并非為個體權利意識的覺醒,相反卻帶有很強的被動性。
農村獨子家庭的分家實踐有助于調適代際關系的緊張,改善老年人愈益弱勢的境遇,為了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生存境遇,村莊通過組織老年人協會為老年人興建活動室,將老年人動員起來,讓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變得豐富與充實不失為一條重要途徑。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