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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領域新型騙局層出不窮,從業者速看防范秘籍
一、引言
在建筑行業中,利用建筑公司資質虛構工程項目進行詐騙的行為日益增多,根據《1818黃金眼》欄目的報道,浙江某公司的朱老板虛構了一個價值超過一億元的大型工程,有人為此項目支付了300萬元的施工保證金,在項目遲遲沒有開工后經調查發現這個項目根本不存在。筆者在浙江湖州地區還接觸過利用爛尾工程進行詐騙的案例。
這類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被害人的經濟利益,還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本文將重點針對此類詐騙行為進行詳細的法律剖析。
二、行為表現
1.虛構工程項目
- 行為人通常會編造一個看似合理且具有吸引力的建設工程項目,例如本文開頭提到的價值一個多億的大項目。他們會詳細描述項目的規模、預期收益、施工地點等信息,使被害人相信該項目的真實性。
2.冒用建筑公司資質
- 詐騙者會利用合法建筑公司的資質來偽裝自己。他們可能通過偽造資質文件、盜用建筑公司名義或者與內部不法人員勾結獲取相關資質證明,以此來增加項目的可信度。
3.騙取保證金等財物
- 以項目需要保證金、預付款等為由,誘使被害人支付巨額款項。如本文開頭提到的要求支付300萬保證金,一旦被害人支付了款項,詐騙者就會以各種借口拖延項目開工,最終導致被害人既無法參與項目建設,又無法追回已支付的款項。

三、涉及的法律條款
1.合同詐騙罪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行為定性:利用建筑公司資質虛構工程項目并騙取保證金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詐騙者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為手段,冒用建筑公司名義,虛構項目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屬于上述條款中(一)和(五)的情形。
2.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若涉及)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行為定性:如果詐騙者在冒用建筑公司資質過程中偽造了公司印章,那么還將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應當數罪并罰。
3.詐騙罪(兜底條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為定性:即使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的詐騙行為不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形式,但只要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工程項目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仍可構成詐騙罪。
四、證據收集要點
1.項目相關文件
收集詐騙者提供的關于工程項目的所有文件,包括項目計劃書、工程圖紙、招標公告等,以證明項目的虛構性。
2.資質證明文件
搜集涉及冒用建筑公司資質的證據,如偽造的資質證書、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副本等,通過專業機構鑒定其真偽。
3.財務交易記錄
保留所有與詐騙者的財務交易記錄,如轉賬憑證、收據等,證明被害人支付了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4.通信記錄
保存與詐騙者的所有通信記錄,包括電話錄音、短信、電子郵件等,其中可能包含詐騙者虛構項目和承諾的相關內容。
五、結論
利用建筑公司資質虛構工程項目實施詐騙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在遭遇此類詐騙時,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司法機關應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條款對詐騙者進行懲處,以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建筑企業也應加強內部管理,防止資質被冒用,從源頭上減少此類詐騙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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