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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手、派對主理人等新業態勞動者訴求哪些權益?上海一法院發布白皮書

12月1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徐匯法院)發布《2018-2023年度涉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勞務糾紛)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并通報該院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案件審判工作情況。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白皮書中獲悉,2018年至2023年,上海徐匯法院共受理涉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勞務糾紛)410件,審結402件。六年來,涉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勞務糾紛)案件呈現群體性案件集中、個案總體平穩的態勢。
白皮書顯示,從崗位類型來看,除群體性案件外,個案中超50%的勞動者為快遞員或外賣配送員。原告多為勞動者,訴訟請求以確認勞動關系和主張勞動報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提成等)為主。從結案方式來看,個案調解撤訴比例較低,判決確認勞動關系的比例較低。
為優化對轄區內各類就業經濟形態平等保護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上海徐匯法院主要有三點做法:一是促進銜接聯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壯大調解力量,強化源頭治理。三是下沉精準普法,拓展司法職能。
外包騎手出事故“東家”難確認,法院這樣認定勞動關系
上海徐匯法院在白皮書中發布了六起典型案件,案件當事人涵蓋快遞員、外賣員、派對主理人等新業態崗位,多角度展示新業態從業人員在提供勞動(勞務)過程中遇到的矛盾糾紛,為此提供裁判思路。
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宅急送騎手訴某服務外包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該案中,劉某某系某快餐宅急送騎手,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起訴要求確認與某服務外包公司(以下簡稱外包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此前,劉某某曾起訴另一案外甲公司,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未獲支持。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外包公司與劉某某簽訂有用工協議,明確約定由外包公司安排劉某某從事騎手工作,劉某某接受外包公司管理和考核,并遵守外包公司的規章制度,外包公司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劉某某進行管理和獎懲。此外,外包公司按月向劉某某支付工資。因此,雙方之間實際已建立勞動關系。外包公司主張劉某某與案外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與外包公司同甲公司簽訂的《勞務外包合同》內容不符,故一審法院確認劉某某與外包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外包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介紹,近年來,快遞員、外賣員、網約車駕駛員等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的新業態從業人員數量大幅增加,新型就業形態在增加就業容量的同時,也因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用工關系彈性化等特征,對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保障存在諸多問題,如合同簽訂率低、用工關系混亂、職業傷害頻發、保險保障不到位等,亟待解決。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關系的認定,仍需遵循一般規則,即從雙方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量。具體而言,從企業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否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等方面進行認定。
“派對主理人”業績如何評價?法院:應客觀公正,防止隨意化
典型案例中,還有一起網絡科技公司訴“派對主理人”勞動合同糾紛案。
該案中,張某某于2022年6月27日入職某網絡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擔任派對主理人,工作內容為錄制自己騎行健身的視頻作為課程,提供給會員觀看練習。2023年6月26日,網絡公司以張某某連續多月無法完成考核標準及約定派對數量拍攝,嚴重拖慢進度;實際騎行人次、騎行完成人次及總騎行數量數據較差,被會員投訴;存在曠工、遲到等現象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張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網絡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工資、獎金差額,獲得仲裁支持,網絡公司不服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公司《員工手冊》規定遲到、曠工分屬輕度和嚴重違規,并不能據此辭退員工,僅有嚴重拖慢工作進度,情節或后果嚴重者構成深度違規,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但網絡公司未將業績任務目標明確告知張某某,亦未對其他未完成業績任務目標或業績不如張某某的員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故網絡公司對張某某業績的評價難言客觀公正,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不足。經充分釋明法律規定和可能的結果風險,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妥善解決了糾紛。
法院表示,新業態的興起孕育出眾多文旅新職業,如派對主理人、劇本殺DM、文創IP授權專員等,該類職業具有工作內容新穎、從業要求高、職業挑戰性大等特點。用人單位對新職業勞動者進行業績考核時,首先,應當為勞動者設定清晰明確的考核目標,并準確下達給勞動者;其次,應客觀公正評價勞動者業績,防止考核隨意化、自由化,引發爭議;再次,解除理由應與規章制度中的具體條款一一對應,避免重復處罰、從重處罰,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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