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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債,妻子應當如何自保?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的說法。然而,當丈夫欠下債務時,妻子是否真的能夠“各自飛”呢?

梁某(丈夫)以借款炒股、投資為由,先后三次向同事蔡某借款共34萬元,并以個人名義向蔡某出具借條。后來,梁某與唐某(妻子)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確認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協議明確梁某因賭博和股票交易所負49萬元債務由梁某負責償還(不含本案訴爭借款)。在唐某要求下,梁某還書面出具了沒有其他債務的保證,但沒有提出有欠蔡某的借款。后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34萬元借款系梁某在與前夫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應由兩人連帶清償。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梁某的債務問題不僅影響了他個人,還牽涉到了他的前妻唐某。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唐某是否應該為這筆債務承擔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本案中,梁某的借款行為并未得到唐某的共同簽名或事后追認,且借款用途為炒股和投資,并未明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這筆債務不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唐某作為前妻,沒有法律義務為梁某的個人債務承擔責任。
通過上述案例和法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丈夫欠債的情況下,妻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關鍵在于債務是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務被認定為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則無需承擔償還責任。因此,妻子在面對丈夫欠債時,應當積極收集證據,證明債務為丈夫的個人債務,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妻子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如協商或訴訟,明確債務的歸屬,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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