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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售賣車輛,隱瞞真實情況獲得的貨款,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來源 |圖文來源中國法院網
委托朋友售賣車輛,隱瞞真實情況獲得的貨款,是否構成不當得利?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圍繞委托售車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李某與方某是朋友關系,2023年3月,李某聯系方某,要求將自己所有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放在方某處寄賣,并出具了委托書,方某基于與李某之間的朋友關系,遂答應代為賣出。
2023年12月,方某通過線上某平臺,將該車輛以18800元賣給了第三方呂某。扣除過戶費等相關費用后,方某遂將剩余貨款16290元轉賬給了李某。
但在呂某后續辦理車輛過戶時,卻被告知因該車輛車架號存在焊接情況無法過戶,隨即聯系方某協商退款退車,方某無奈只得向呂某退還購車款18800元及運輸費2200元。
此后方某多次與李某協商退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訴李某退還不當得利21000元。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委托原告方某代為售賣車輛,但李某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導致方某將車輛賣出后又退款,后證實李某已將該車輛開回。李某收取了方某的賣車貨款后又將車輛開回,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因為李某隱瞞車輛的真實情況導致方某受到了損失,此種情況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遂判決由被告李某償還原告方某不當得利款21000元。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了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
不當得利的構成主要有四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
2、一方受到損失;
3、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沒有法律依據。
不義之財不可取,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隱瞞不欺騙,及時返還不當得利款,否則,可能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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