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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絕不能讓培訓機構“卷款跑路”的伎倆得逞
據教育部網站12月4日消息,全國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工作現場會近日廣州召開,會議強調要嚴肅查處培訓機構“退費難”“卷款跑路”“惡意閉店”等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依法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在預付費消費領域,培訓機構“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是個老問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頒布以來,各地嚴格規范開展執法,校外培訓市場得到有效治理。但也要看到,培訓機構“卷錢跑路”等問題仍時有發生,分析起來,大概有以下原因:
首先是源頭收費環節。“卷錢跑路”,是因為“有錢”,而很多“錢”恰恰是違規收取的。2018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就提出了“規范收費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2020年4月,針對近期少數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社會培訓機構提前收取培訓費、有的線上培訓超期收取培訓費的情形,教育部多次發出提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提前預收培訓費,廣大學生家長不要超期超前交費,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倘若能夠從源頭上做到“不得超期超前收費”之規定,培訓機構手頭掌握的錢不那么多,那么即使想“卷款跑路”,也不會有多大“收益”;消費者即使有損失,也會相對較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還明確:“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由此可見,加強預付費資金監管、“看住錢”是重中之重。
培訓機構 “卷款跑路”的套路其實并不復雜,不外乎先是用所謂打折優惠手法,誘惑消費者一次性繳付長期(多次)培訓費,少則幾千元多則幾萬、十多萬元,過一段時間后關門,人去樓空。再加之一些經營者與“職業閉店人”勾結,改頭換面、轉移債務,消費者舉報、投訴也要耗費大量精力,最終只能不了了之。
與此同時,一旦走到“卷款跑路”“惡意閉店”的地步,往往還涉及公安、市監、網信等部門介入,這就需要在職責分工、執法協作等方面進一步形成合力。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教育部門是主管部門和牽頭部門,并且要“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
這次全國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工作會議強調,教育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不斷強化校外培訓法治思維,提升校外培訓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使校外培訓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說到底,讓合規者受到保護,讓違法者付出代價,就絕不能讓不法培訓機構“卷款跑路”的伎倆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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