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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拒絕贍養,母親將百萬房產贈與扶養人是否有效?
戴某的故事不僅是法律糾紛,更是親情與責任的深刻考驗。她的一生歷經兩段婚姻:1986年與丈夫生育一子龐某,后丈夫去世;2014年與蔡某再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離婚。
然而,2019年,因病臥床的戴某陷入困境,唯一的兒子龐某卻對母親置之不理,不僅拒絕照顧,更明確表示不愿承擔母親的治療費用。這讓戴某心灰意冷,不得不求助前夫蔡某。
在律師見證下,戴某與蔡某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蔡某負責她的醫療、起居及后事安排,而戴某則將自己名下價值百萬的安置房贈與蔡某。協議履行期間,蔡某始終盡心盡責,直至戴某去世。然而,當蔡某依協議主張房產權益時,卻遭到了兒子龐某的強烈反對。
那么,這份《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據明確,協議合法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三種方式,其中“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優先。這種協議是遺贈人(戴某)與扶養人(蔡某)在生前訂立的,約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合法財產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
《遺贈扶養協議》以雙方自愿為基礎,且法律明確要求見證人見證以確保真實有效。本案中,協議的訂立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內容合法清晰,充分體現了戴某的真實意愿。在戴某生前,蔡某確實依約履行了扶養和照料義務,其對戴某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協議的效力無可質疑。
親情失位,扶養義務的重要性凸顯
龐某作為戴某的唯一兒子,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也負有對母親的贍養義務。然而,他在母親最需要幫助時選擇袖手旁觀,甚至明確拒絕承擔治療費用,嚴重違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贍養義務。龐某的冷漠不僅令人心寒,更使得戴某不得不尋求外力解決自己的生活難題。
在親情失位的情況下,蔡某以實際行動彌補了母子關系的空缺。無論是醫療照顧、生活陪伴,還是身后事的安排,蔡某都全力以赴。戴某將房產贈與蔡某,不僅是對其付出的認可,更是一種合理合法的財產安排。這種安排在法律和情理上都具備充分的依據。
協議優先,法定繼承并非絕對
龐某的反對或許基于對法定繼承權的誤解。許多人認為,父母的財產去世后自然歸法定繼承人所有。
然而,《民法典》明確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只要協議合法有效,蔡某就可以優先于龐某取得協議中約定的財產。
這項規定不僅維護了遺贈人的自由處分權,還有效保障了扶養人的權益。在戴某生前,蔡某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在戴某去世后,協議即生效。蔡某根據協議取得房產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龐某的反對則缺乏法律支持。
情理與法理的雙重支持
戴某的選擇是無奈的,也是深思熟慮的。龐某的不作為令母親徹底失望,而蔡某的行動卻展現了真摯的情義和責任擔當。對戴某而言,將房產贈與蔡某不僅是對扶養的回報,也是對兒子漠視親情的抗議。
從法律角度看,遺贈扶養協議是現代法律體系中重要的保障機制之一,尤其在贍養責任缺失或家庭矛盾突出的情況下,更顯其價值。通過協議,遺贈人與扶養人能夠實現互利雙贏,既解決了現實問題,也為遺產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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