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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超過二十年沒過戶還能起訴嗎?
由于國家的快速發展,各種政策都在不斷的完善,可能到現在大部分的人都還不知道房產的繼承也是有保質期的,如果我們沒有其繼承的保質期行駛自己的權利,它將會過期,你還不重視起來就晚了!
而恰恰中國人并沒有立遺囑的習慣,甚至忌諱立遺囑,因而在實踐中,遺囑繼承案件的量要遠少于法定繼承案件,因此,本文著重討論法定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
【網友提問】
劉一、劉二、劉三系親生兄弟。三人父母已于2001年車禍去世。現劉二與劉三發現,劉一未經二人同意,將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已辦理了變更登記。劉二與劉三提起訴訟的話,訴訟時效是否已經過?
之所以很多人對繼承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有疑惑,一是由于由于該話題對于司法實踐異常重要;二是由于針對如此重要的問題,理論界尚存重大爭議,且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有完全不同的觀點。
這不僅有損司法的權威性,還導致當事人在面臨這一問題時,無所適從。當然,本文主要探討與實踐相關的問題,理論爭議不會過多涉及。
一、共有物分割(或析產)不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未分割的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歸繼承人共有。
也就是說,遺產分割類案件實際上是繼承人主張分割已經共有的遺產,不適用訴訟時效。
二、涉及繼承人資格訴訟,適用訴訟時效。
繼承人資格訴訟是針對當事人是否享有繼承權的訴訟,最高法認為:“對于需要確定繼承人資格等不僅僅涉及遺產分割的案件,在相關法律沒有修改前,仍要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也就是說,繼承人資格訴訟應該適用事三年期限的訴訟時效。
三、繼承中的侵權糾紛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繼承發生后,部分繼承人隱瞞侵吞或轉移遺產,屬于對其他繼承人共有權的侵權,其他繼承人對該部分遺產的訴訟,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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