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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既有技術秘密又有經營秘密,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同時涉及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由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閱讀提示:在前期文章中,李營營律師與大家分享了法院審查商業秘密案件管轄權異議的兩點裁判規則,一是審查階段,法院應當在管轄權異議審理階段對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進行審查。二是審查程度,法院在對被告是否適格進行審查時,一般情況下只需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與涉案事實存在形式上的關聯性,達到可爭辯的程度即可,無需對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或違約、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等實體內容進行審查。本篇文章中,李營營律師從另一個角度分享了特殊商業秘密案件的管轄規則。
裁判要旨:如當事人爭議標的既涉及技術秘密,又涉及經營秘密,因對侵害經營秘密糾紛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一般對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無管轄權,為便利當事人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應由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案情簡介:
1、2021年12月3日,北京科旭威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科旭威爾公司”)起訴被告北京艾楠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艾楠達公司”)、趙德銀、蘇州艾楠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艾楠達公司”)、安徽艾楠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艾楠達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合肥中院立案受理。
2、被告北京艾楠達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且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安徽省合肥市是侵權行為實施地,因此本案應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3、2022年1月17日,合肥中院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各被告的住所地分別在安徽省合肥市、蘇州市和北京市,因此,合肥中院、蘇州中院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均具有管轄權,裁定駁回被告異議。
4、被告北京艾楠達公司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5、2022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北京艾楠達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審裁定。
案件爭議焦點:
合肥中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裁判要點:
一、當事人爭議標的既涉及技術秘密又涉及經營秘密,從便利原則出發,該類案件應由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認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1施行)將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和侵害經營秘密糾紛并列規定為侵害商業秘密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故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中,如當事人爭議標的是技術秘密,則應當按照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管轄規則確定案件管轄法院。如當事人爭議標的既涉及技術秘密,又涉及經營秘密,因對侵害經營秘密糾紛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一般對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無管轄權,為便利當事人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應由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原告北京科旭威爾公司主張趙德銀在該公司任職期間接觸并掌握公司全部商業秘密,在其任職期間已安排親屬籌備組建公司,并于離職當日2019年5月31日注冊成立安徽艾楠達公司,生產、銷售智能拍攝云臺設備。根據北京科旭威爾公司該項主張,本案訴爭標的既包括技術秘密,也包括經營秘密,故應由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北京科旭威爾公司選擇向被告之一安徽艾楠達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系其依法行使訴訟處分權的體現。
三、被告之一安徽艾楠達公司住所地為合肥市,合肥中院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并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復》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原審法院管轄安徽省轄區內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安徽艾楠達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屬于原審法院轄區,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雖然,北京艾楠達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是本案地域管轄連結點之一,但該管轄連結點的存在,并不影響原審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北京艾楠達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來源:
《北京艾楠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旭威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196號]
李營營律師點評:
1、最高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196號案件中確立的裁判觀點單一、明了,并且在司法實踐中該觀點基本沒有爭議,法律適用較為統一。
2、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案件與侵犯經營秘密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則差異較大,涉及技術秘密糾紛的案件一審一般由中院或者地方的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管轄,二審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涉及經營秘密的案件一審一般由基層法院管轄,二審由中院管轄。
3、兩類案件不僅在法院管轄的級別上差異比較大,在地域管轄上也有差異。有的地方未設知識產權法院或者知識產權法庭,最高法院便規定由其他地方的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管轄涉及技術秘密類案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跨區域管轄知識產權案件并調整福州知識產權法庭管轄范圍的批復》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生在福建省龍巖市轄區內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4、李營營律師注意到,近年來,很多商業秘密案件中當事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其背后的考慮和擔心無非是“地方保護”和司法環境、法律水平幾點因素,管轄法院越來越成為當事人訴訟過程中常見爭奪陣地,作為律師,全面了解與之有關的裁判規則才能更好地協助當事人達到訴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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