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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重婚”男子被改判無罪,該反思什么
近日,一起荒唐的重婚案引發了網友熱議。2021年,福建安溪縣男子鄭隆與黃靜(均為化名)結婚,但后者曾在2007年使用偽造戶籍在四川和某男子結婚,2014年和該男子領取結婚證。2021年8月,鄭隆向公安機關反映妻子的重婚行為。后鄭隆與黃靜雙雙被提起公訴,一審均被判犯重婚罪,其中鄭隆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出獄后,鄭隆向福建高院申請再審。今年2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安溪縣法院進行再審。8月,安溪縣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鄭隆無罪。11月14日,法院在當地報紙刊登道歉公告,向鄭隆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11萬多元。

安溪縣人民法院在報紙刊登公告,向鄭隆公開賠禮道歉。
審視該案一審判決,的確存在明顯錯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翻看《刑法》,所謂的重婚犯罪,是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一個最基本的邏輯是,如果前段婚姻并不合法,那么后續婚姻就不可能構成重婚事實。就這起案件而言,從侵犯的法益看,后續婚姻并沒有造成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婚姻關系受損,也就是說不存在社會危害后果。
錯案改判,善莫大焉。當地法院依法再審并改判,依據有關規定道歉和賠償,體現了直面問題、勇于糾錯的精神,值得肯定。尤其是在報紙刊登道歉公告,面向公眾自我檢討、揭短亮丑,體現出不回避、不推諉的擔當態度。
客觀而言,相較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這起案件并不復雜,辦案難度也并不大,但結果卻出乎意料,出現了超出正常情況的一波三折,值得反思。尤其是,對于妻子使用偽造戶籍和其他男子結婚的情況,鄭隆最初就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反映。按說,相關部門很容易在查證屬實的基礎上,作出前段婚姻無效的判斷,不至于進行到判鄭隆重婚罪這一步。
但令人費解的是,到頭來,作為受害人的鄭隆,仍因重婚罪名被追究刑責,這是包括本人在內的很多人都沒有想到的結果。明明沒有犯罪事實,卻被認定了,究竟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恐怕還需要打破砂鍋追問到底。
此外,對于鄭隆的妻子黃靜仍背負的重婚罪名,也值得商榷。根據新出現的事實和證據,以及再審判決結果,鄭隆洗清了重婚罪的罪名,而黃靜頭上的重婚罪名,同樣需要檢視。當然,黃靜因偽造戶籍的行為,被判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這一判定在合情合法的范圍之內,是沒有問題的。
法官不是完人,想徹底杜絕任何錯誤固然不易。但是,作為專業人員、專業機構,還有大量的法律程序規范支持,理應不該在低級問題上“栽跟頭”。刑事審判要嚴格準確適用法律,兼顧法理情,將案件置于國法、天理、人情中綜合考量。畢竟,辦理的不僅是案件,更是當事人的人生,關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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