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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分四個等級,評價結果作為對小微企業金融業務條線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

11月2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下稱《辦法》),旨在科學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和成效,督促和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普惠金融發展的戰略部署,持續提升服務質效。
《辦法》明確,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涵。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應堅持定量與定性并行、總量與結構并重、激勵與約束并舉等原則。
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按年度進行,評價周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金融監管局當年度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原則上應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在流程上,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流程分為以下七個環節:確定評價范圍、銀行自評、監管信息收集、監管初評、監管復審、評價結果通報、檔案歸集。
在評價體系上,小微金融監管評價體系由信貸總體投放情況、成本及風險情況、服務結構優化情況、激勵約束機制情況、合規經營及內控情況、服務地方經濟情況等評價要素構成。各項評價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每項評價要素的得分通過對評價指標的打分,結合監管人員的專業判斷綜合得出。
評價指標包含常規指標和加分指標兩類。常規指標與加分指標的合計得分為被評價銀行的最終得分。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根據各指標加總得分劃分為四個評價等級。
具體而言,評價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一級;得分在[75,90)區間者為二級,其中得分在[85,90)區間者為二A,[80,85)區間者為二B,[75,80)區間者為二C;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三級,其中得分在[70,75)區間者為三A,[65,70)區間者為三B,[60,65)區間者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為四級。常規指標得分在60分以下者,當年評價結果等級直接判定為四級。
《辦法》也對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等級對應的評價含義。例如。評價結果為一級,表示該機構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內部機制體制健全,政策落實和制度保障有力,較好實現了監管目標,小微企業金融產品、業務、服務成效突出,經營服務行為基本規范。
評價結果為四級,則表示該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存在嚴重缺陷,未按照要求落實相關政策,主要監管目標不達標,沒有圍繞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建立專門的機制體制、開發特色產品、改進業務流程,應當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進行全面檢視、切實整改,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與以往的金融業相關監管評級結果運用相類似,《辦法》明確,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通過以下方式運用:
(一)在對單家機構的相關監管通報中,專題通報評價結果。
(二)將單家機構評價結果抄送有關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和財政、國資等相關部門。
(三)將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體評價結果抄送人民銀行同級機構,并根據工作需要,以適當形式全轄通報。
(四)將評價結果作為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的政策試點、獎勵激勵的主要依據,優先選擇或推薦評價結果為一級或二A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評價結果為三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要求其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并加強監管督導。
(六)評價結果為四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專題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時制定專項整改方案,并跟蹤督促評估其后續落實情況。
(七)評價結果為四級,或合規經營、體制機制建設等方面評價指標中扣分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相關現場檢查中應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辦法》同時也提出,對當年新成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評價的,評價結果可不按前款要求運用。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小微企業金融業務條線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大中型商業銀行應當將一級分行評價結果與對分行的績效考核掛鉤。
對于違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監管評價時仍無明顯整改效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法》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區別情形,對其采取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辦法》同時也鼓勵因地制宜,即各金融監管局按照《辦法》規定,可結合轄內情況,就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的具體協調機制和流程制定細則,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普惠金融職能司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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