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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男子醉駕致2死3傷案第三次庭審,肇事者被鑒定有酒精依賴綜合征

肇事車輛
11月27日,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深圳市龍崗區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次庭審,檢方舉示了一份由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姚某明及其辯護人、遇難者家屬、傷者及代理人對該份證據進行了質證。
該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委托,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對姚某明的刑事類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經鑒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賴綜合征,但這種精神狀態不屬于精神病,只是濫飲酒和酒精成癮;且截至涉案后(含涉案期間)尚未因酒精導致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性障礙及智力(含記憶)等認知功能損害;姚某明雖因失眠而服用助眠藥物,但案發前一天因飲酒未服此類藥物,雖案發后在其血液中檢測出微量氯硝西泮,但對其駕駛行為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不構成影響;鑒定檢查也未發現其他影響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綜上,鑒定意見為:1、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賴綜合征;2、該癥狀不屬于《機動車駕駛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的精神疾病(含精神病、癔癥);3、姚某明的肇事行為無精神病理因素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正常。
對于該份證據,姚某明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
該案遇難者家屬、傷者及代理人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使用技術規范包括《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下稱《CCMD-3》)、《國際疾病和相關健康問題分類第十版: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下稱《ICD-10》)。其中,《CCMD-3》分類就有“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礙”,10.x3為“依賴綜合征(成癮綜合征)”,10.x4為“戒斷綜合征”; 《ICD-10》編號F10為“因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為障礙”。“根據上述兩份文件規定,既然已認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賴綜合征,那么必然得出姚某明有精神病性障礙。《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前兩項結論自相矛盾,鑒定結論2不符合鑒定意見的法定采信規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發表辯論意見時,檢方堅持其在第二次庭審的意見,即認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責任,姚某明構成自首情節;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既要考慮姚某明認罪悔罪的態度,更要考慮被告人姚某明發生事故時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速情況,以及發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沒有積極保護現場救治傷者,也沒有主動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賠償的金額也沒有彌補被害人的全部損失,沒有得到被害人諒解等相關情況,依法予以判處。
遇難者家屬、傷者仍則堅持認為,姚某明在服藥期間明知極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行為導致車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審判長表示,案件將擇期進行宣判。
據遇難者家屬、傷者介紹,此次庭審,姚某明的家屬首次參加了旁聽,但其家屬未與他們有任何交流,“沒有說一句對不起”。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劉霽虹(澳籍華人)駕駛盛萬江公司黑色商務車搭載公司董事長鐘國英、董事鐘昀、銷售經理江元謙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戶,正常行駛至深圳市龍崗區園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橋路段時,被姚某明駕駛的汽車追尾,致使商務車車身前部與左側護欄發生碰撞。此后,商務車又撞上同向行駛的車輛。此次事故導致鐘國英、江元謙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傷,其中劉霽虹重傷。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龍崗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稱《認定書》)顯示,經鑒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為220.48mg/100ml,且超過限速標志的最高時速(限速60km/h,實際119km/h,超速98.3%),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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