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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有結婚證還要開婚姻關系證明,基層也很為難
近年來,各地大力為基層減負、規范村(社區)組織工作事務,由基層開具的證明大幅減少,但近日半月談記者走訪發現,一些企業和單位依然要求居民到村、社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政審證明”“貸款證明”“家庭困難證明”等,令基層十分為難。
有些證明已經非常“荒誕”。比如有居民因辦理保險業務來開婚姻關系證明,但他明明有結婚證,還得要基層再開一個證明;有銀行要求村(社區)出具收入證明以證明其有還款能力,而基層根本無從了解居民的真實狀況。
這些證明之所以成了問題,真不是因為基層“不作為”。大多數情況下,基層也感到無所適從、左右為難。
今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其中就明確“規范明晰基層權責”,規范工作機制、掛牌和證明事項;民政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也公布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明確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不再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
盡管相關規定說得很清楚,但各級單位依然希望基層單位能夠“幫助”審核,在這些事項上多一道核實的程序,從而降低風險。結果,這就極大地加重了基層負擔。有基層單位反映,很多老百姓要辦的事情涉及保險、貸款、金融業務,社區的證明往往不可或缺,在基層單位的能力范圍之外。
基層單位的人力物力終究是有限的,這些不在權責范圍內的重復證明,浪費了大量基層資源,影響了基層單位的正常運轉,也影響了公共服務質量。可以想象的是,多一個工作人員被綁在核實、開證的瑣事上,就少一個人解決鄰里糾紛、檢修損毀設施、排查風險隱患等。
這樣的狀況不應該再持續了,各項給基層減負、明確基層職能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一步強化剛性,能夠真正賦予基層說“不”的底氣。有受訪基層干部介紹,這些規范性文件主要在黨政系統內下發,黨政部門要求開具的證明大幅減少,但不少企事業單位依然把相關證明作為辦事的前置條件。
從這個角度看,規范性文件應當進一步擴大其下發范圍,形成貫穿各大系統的通用規定。像采訪中的保險、銀行、高校等單位,也應當被納入基層減負視野。相關部門不妨協調各個部門形成統一規范,嚴格規定事項材料要求,防止動輒就向基層伸手“要材料”。
此外,信息共享、網絡核查等數據庫建設也應當進一步推進。客觀來看,重復開證的現象之所以存在,其實背后也有一種希望基層“幫助核查”的意圖。那么數據進一步互聯互通,提供更加便利的核查機制,一些文件、材料可以網絡鑒別真偽,如此一來,也能起到壓縮需求的效果。
進一步明晰各個單位的職責權限,明確各項證明材料的開具單位,也是提升治理能力的一個抓手。“遇事找基層”,這種簡單化處理,意味著權責分配上存在模糊含混,也會留下風險隱患——可以想象的是,如果真的出現糾紛,開具證明的基層該不該承擔責任呢?又該承擔多少責任?
所以,管住這些伸向基層的“手”,既是給基層減負,也是提升社會治理的整體效率,為老百姓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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