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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規范細化電信網絡懲戒措施,嚴格限定范圍
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一步細化和規范被懲戒對象使用電信服務和互聯網應用的措施。
11月26日,公安部聯合多部門通報《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有關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人士表示,具體懲戒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存量業務的使用,二是不得為被懲戒對象辦理新業務,“懲”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懲戒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了金融、電信網絡和信用懲戒的具體措施,明確了適用信用懲戒、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條件,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懲戒措施進行細化。
比如,《懲戒辦法》規定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號、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行為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懲戒期限為2年,明確對不同懲戒對象實行不同種類的懲戒。
同時,《懲戒辦法》也保留了被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
值得一提的是,《懲戒辦法》還進一步規范和細化了電信網絡懲戒措施。如何對被懲戒對象使用電信服務和互聯網應用進行懲戒?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管理局副局長劉伯超介紹,具體來講,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公安機關的懲戒名單后,依據職責組織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對被懲戒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懲戒范圍包括被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電信業務,以及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網賬號功能及業務等。
“懲戒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存量業務的使用,二是不得為被懲戒對象辦理新業務。”劉伯超表示,這些懲戒措施,“懲”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一方面提高被懲戒對象的違法成本,在信息通信行業對被懲戒對象形成強大約束,促使被懲戒對象自身“戒除”失信行為,有效防范更多違法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能夠對社會產生警示、震懾效應,引導各類主體合法合規使用電信及互聯網業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最終,通過與其他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形成合力,推動構建“一處違法,多處受限”的長效監督體系,更好地服務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
在回應如何在電信網絡懲戒措施實施過程中保障被懲戒對象的權益時,劉伯超強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嚴格按照“依法依規、過懲相當”的原則,將采取必要舉措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合法權益。一是依法嚴格限定懲戒范圍。在確定懲戒范圍時,嚴格遵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相關規定。二是依法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在懲戒期內,會為被懲戒對象保留一張名下非涉案電話卡,同時,這個非涉案電話卡可以綁定被懲戒對象名下互聯網賬號。另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充分保障被懲戒對象的知情權,配合公安機關在懲戒通知書中向被懲戒對象明確告知相關權利和溝通渠道。三是建立高效、暢通的申訴救濟機制。工信部門將會同公安機關建立申訴救濟機制,明確申訴受理、流轉及處理流程,協同公安機關審慎做好相關工作,確保相關投訴、申訴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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