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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舉報律師“隱瞞犯罪”等未獲認定,起訴成都一區司法局被駁回
商人葉峰向成都市錦江區司法局舉報律師盧剛隱瞞犯罪等未獲支持,遂將該局告上法庭,近日,他收到了成都中院作出的一審行政判決。
針對葉峰投訴的盧剛“隱瞞犯罪”,成都中院審理后認為,盧剛曾在2016年向法院法官春節前送現金2萬元及兩瓶酒,曾作為公司董事長助理請托法官辦理事項,攀枝花市律師行業黨委已對盧剛的行為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盧剛未因該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不能認定盧剛存在隱瞞犯罪的行為。
判決書認定,盧剛執業期間還曾在數家企業擔任董事、監事等職務,但截至2020年3月,盧剛的所有兼職均已清理完畢,且盧剛在其他公司的兼職行為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不應再給予行政處罰。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認為,成都錦江司法局作出的涉案回復“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適當”,駁回葉峰的訴訟請求。
被舉報的律師曾向法官送禮、請托事項
葉峰與盧剛之間存在矛盾。近年來,葉峰一直在對盧剛進行舉報,舉報內容涉及多方面。
在向成都錦江區司法局投訴時,葉峰稱其是香港商人,2004年通過攀枝花市招商引資,投資1.5億港幣成立了漁門島旅游(攀枝花)有限公司,擬建設景區項目,盧剛為該公司法律顧問。后來,兩人因種種原因反目。
葉峰在舉報中,要求錦江區司法局調查并處理盧剛未如實向司法行政機關填報執業信息、違規兼職、涉嫌犯罪等。
成都中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決書披露,2013年左右,時任攀枝花市東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的陽家紅介紹時任四川三才(鹽邊)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盧剛擔任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糾紛案的委托代理人。2016年春節前,盧剛為感謝陽家紅,向其送了2萬元以及價值2000元左右的青花郎白酒2瓶。
2013年10月29日至2020年3月期間,盧剛受聘于一家投資公司并擔任董事長助理職務,負責這家公司法律事務。2019年8月,盧剛出面請托時任攀枝花市東區法院執行局局長陽家紅幫忙推動該公司執行案件進度,陽家紅答應提供幫助,而該公司將工程項目介紹給陽家紅堂弟,以此方式輸送利益。
對于上述事實,2021年6月,攀枝花市律師行業黨委對盧剛作出了處分決定,稱雖然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盧剛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陽家紅行賄,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盧剛有刑法規定的行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必須追究黨紀責任,對盧剛向陽家紅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禮品的行為,以及通過介紹工程項目為好處變相向陽家紅輸送利益的行為合并處理,給予盧剛開除黨籍處分。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1年4月,攀枝花市東區法院執行局原局長陽家紅因犯受賄罪獲刑。法院認定,陽家紅伙同其親屬共同收受賄賂84.8萬元,判處陽家紅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葉峰認為涉陽家紅受賄案的盧剛受到的處分過輕,同時還舉報盧剛作為律師執業的同時,在四川省范圍內違法違規經商任職,如分別在多家公司或銀行任股東,還先后擔任5家公司或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等。
葉峰開始對盧剛進行舉報時,盧剛已轉至成都一家律所執業,其舉報線索被四川律協轉由成都司法部門調查處理。
針對上述投訴,2023年9月27日,四川省司法廳向成都市司法局轉交該線索,2023年10月12日,成都市司法局再將線索轉給錦江區司法局調查處理。2023年12月29日,錦江區司法局作出回復并郵寄送達投訴人葉峰。
判決:司法局對投訴不予支持的依據充分
因不服成都錦江司法部門的回復,葉峰以“拒絕履行監督職責”為由將錦江區司法局告上法庭,提請法院撤銷該回復,責令重新調查處理。2024年4月15日,成都中院受理了該案。
成都中院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判決書顯示,葉峰投訴盧剛“未如實向司法行政機關填報執業信息、隱瞞違規兼職行為”,錦江區司法局調查后發現,2021年7月29日,攀枝花市司法局對盧剛擔任某公司董事長助理職務的行為,作出了對盧剛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成都錦江司法局認為,盧剛被舉報在執業期間曾在數家企業擔任董事、監事等職務,但截至2020年3月,盧剛的所有兼職均已清理完畢,且盧剛在其他公司的兼職行為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不應再給予行政處罰。
針對葉峰投訴的盧剛“隱瞞犯罪”,錦江區司法局調查后發現,2021年4月28日,盧剛在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過程中,在《個人自查事項報告表》里報告了向陽家紅送酒送錢、以及擔任董事長助理職務等問題,并承認其存在與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問題。在陽家紅受賄案中,盧剛并非作為委托律師的身份實施的該行為,而是以董事長助理身份出現,非律師執業行為。攀枝花市律師行業黨委已對盧剛的該行為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盧剛未因該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不能認定盧剛存在隱瞞犯罪的行為。
成都中院認為,錦江區司法局結合調查情況,向葉峰進行逐一回復,并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葉峰的投訴不予支持,其作出的回復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回復內容并無不當。
澎湃新聞注意到,葉峰還曾向有關部門反映“盧剛涉嫌敲詐勒索、虛假訴訟并有保護傘等問題”。不過,攀枝花市鹽邊縣公安局在向法院的回函中表示,經該局核查“該線索無犯罪嫌疑,未立案調查”。
11月20日,葉峰向澎湃新聞表示,上述受賄案中,受賄人、行賄人被處置,而“介紹賄賂”的盧剛只受到紀律處分,他為此不解。
我國刑法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針對葉峰的投訴,盧剛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葉峰的公司在本地因欠債破產,而自己作為破產債權委員會主席,在工作上公事公辦,對方認為是他故意為難,所以長期控告。當時公安檢察機關對相關問題都有結論,并未說他構成犯罪,因為沒有這個事實。盧剛稱,他當時不是以律師身份去接觸陽家紅的,而是以董事長助理的身份,相關案子他也沒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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