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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方法論|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需加大跨部門協調和技術投入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全球范圍內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不斷涌現,引發了公眾的廣泛關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作為判定及避免這些問題的法律依據,開始進入大眾視野。例如,“長江水污染事件”和“太湖藍藻暴發事件”等,都通過司法鑒定為法律訴訟提供了關鍵證據。中國頒布了系列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對企業的法律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作出部署,強調要“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在此背景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重要性也更為顯著,在為環境執法提供支撐的同時,更好地監督了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
一、京津冀和長三角地區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需求大
目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主要涵蓋污染物性質、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損害、空氣污染環境損害、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近海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生態系統環境損害、其他環境損害(噪聲,光污染等)七個大類。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流程圖
首先,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法律框架逐步完善,形成了系統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為滿足訴訟活動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迫切需求,自2013年以來,司法部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多次溝通協調,最終一致同意將環境損害作為新的鑒定事項納入統一登記管理范圍。2015年12月,司法部和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密切配合,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5〕118號),就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和規范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其次,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機構網絡在不斷擴展。2014年、2016年、2020年先后公布了三批推薦鑒定機構名單,越來越多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業務拓展到環境司法領域。盡管這些機構的選擇并非強制性,法庭和訴訟方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機構,但其存在極大地提升了鑒定的專業性和效率。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截至2023年底,中國已建立了2813個環境案件專門審理機構,包括環境法庭和審判團隊,案件處理范圍涉及大氣、水、噪音和生物多樣性等多個領域。
目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程度較高、環境污染問題突出的省市。例如,京津冀地區,重工業和制造業發達,空氣污染和水污染問題嚴重。在長三角地區,工業活動密集,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環境問題突出。
表1 環境污染相關案件類型、內容和區域匯總

數據來源:作者根據公開資料整理。
從鑒定機構來看,北京在環境立法、執法和司法鑒定能力建設方面均處于全國前列,擁有多家資質雄厚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上海在環境科學研究、技術裝備和司法鑒定實踐方面具有領先優勢,設有專業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實驗室。例如: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為代表的環境損害鑒定機構,為中國重大疑難環境損害案件的鑒定做出了顯著貢獻,如秦嶺違建案,海南非法采砂案等。從鑒定技術來看,先進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技術為中國司法鑒定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表2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技術匯總

數據來源:作者根據公開資料整理。
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難點多
站在微觀的角度,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誤差和難點主要來自取樣、污染物、現場環境、鑒定技術、時間范圍以及法律標準等多個方面。
1.取樣的誤差性。取樣過程中,環境污染物的分布通常具有空間異質性,單一取樣點的結果可能無法代表整個污染區域的狀況。例如,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取樣如果沒有覆蓋到足夠的區域范圍,可能會導致錯誤的評估結果。此外,工具、時間、環境條件(如天氣變化)都會影響采樣的代表性和質量,從而擴大誤差范圍。
2.污染物的復雜性。污染物的種類繁多且性質復雜,不同污染物之間可能會相互作用,進而影響其化學性質和擴散行為。例如,某些有機化合物在不同環境條件下可能分解或轉化成其他物質,給污染源的識別帶來難度。同時,污染物在水體、空氣、土壤等介質中的擴散可能受到溫度、濕度、風速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使得污染追蹤變得更為復雜。
3.現場環境的不確定性。在實際操作中,現場環境如地質條件、氣候變化等自然因素的波動,會對污染物的濃度、分布和形態產生影響,導致鑒定過程中結論的不一致性。例如:對于水污染案件,流動性會大大增加污染物的擴散范圍,增加污染傳播路徑的判定難度。
4.技術鑒定的局限性。雖然技術創新為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但仍存在實踐上的局限。例如,某些先進的檢測設備雖然靈敏度高,但操作復雜,成本較高,不一定適用于所有案件。一些新興檢測技術的應用規范尚未完全成熟,導致鑒定結果的可重復性和準確性不足。
5.界定時間的延遲性。污染事件通常是持續性的,污染物可能在長期積累后才被發現。鑒定時間的延遲可能導致污染物在檢測時已發生變化(如分解或擴散),難以準確判斷污染源和影響程度。此外,某些污染案件涉及的時間跨度較長,無法通過單次檢測來全面了解污染情況,證據的追溯變得尤為困難。
6.法律和科學標準的差異性。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既涉及法律要求,也依賴科學技術。然而,法律對證據的要求和科學實驗的誤差容忍度存在差異。一些法律程序需要嚴格的證據鏈,而科學分析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誤差范圍。如何將這些誤差合理地控制在法律認可的范圍內,是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挑戰。
站在宏觀的角度,鑒定標準不統一、跨部門協作機制不完善、技術人才短缺仍是亟須解決的問題。盡管司法鑒定在法律層面已得到強化,但實際操作中仍需要更多的技術投入和人員培訓,以確保鑒定結果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多個部門協同機制。司法部門、環境保護部門需要與其他相關部門如公安、法院等密切合作,通過信息共享和專業協同來提高案件處理的效率。
第二,獨立性和公正性的保障。鑒定機構需要獨立運作,避免受到不相關因素的影響,同時確保鑒定報告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第三,高水平的技術和專家支持。基于環境案件的復雜化和多樣化,中國設立了多項環境技術標準和評估工具,以應對不同類型的環境案件。然而,先進實驗室的建設、專業人才儲備、技術創新轉化仍處于一個較為緊缺的狀態。
三、環境司法案件及損害鑒定如何影響企業ESG
隨著ESG(環境、社會、治理)理念的推廣,上市公司和規上企業越來越多地披露環境責任相關信息,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在環境治理和企業責任評估中的重要性愈發顯現。
提升披露的透明度,加強對ESG指標的量化。如果企業涉及環境司法案件,往往公開污染物排放、環境破壞等具體數據,這些量化指標可能與企業的ESG披露存在差異。為避免事后治理所引起的麻煩,企業將更加注重事前管理,這會促使企業不得不在ESG報告中更加詳細地披露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措施、管理制度和環保績效,減少投資者、監管機構及公眾的質疑。站在全行業的角度,企業的ESG披露在第三方機構的事件監督下,會更加透明和可靠。
強化環境風險管理,提高合規性披露的要求。一方面,環境司法案件的結果往往指向企業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如果企業因違反環保規定而受到處罰,它們將被迫在ESG報告中披露事件相關信息,包括違規原因、整改措施以及未來的改進計劃。另一方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結果揭露了企業在污染控制、資源管理等方面的風險漏洞。企業在面臨司法審查后,通常需要改進其環境風險管理機制,并在ESG報告中詳細披露相關改進措施。這些倒逼機制不僅有助于提升企業的環境表現,也將幫助企業在未來的運營中避免類似問題,改進ESG評分。
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維護投資者關系。環境訴訟可能引發高額的法律費用、罰款和賠償金,給企業的財務狀況帶來壓力,進而影響企業的短期利潤,還可能影響其長期發展。環境訴訟的公開也可能導致投資者對企業的環境管理能力產生質疑,進而影響股票價格,削弱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當企業被認定為環境違規或污染責任方時,投資者通常會重新評估其ESG表現。為了與投資者保持良好關系,建立公眾信任,企業會更加主動地在ESG報告中對環境方面可能引發的負面信息做詳細說明,并披露所采取的應對措施。
(作者陸莎系同濟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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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方法論”專欄,旨在理清城市在可持續發展中遇到的棘手問題,并提供解題思路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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