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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千萬合同詐騙案背后民事訴訟二審開庭,雙方激辯“表見代理”
11月17日,澎湃新聞從案件代理律師處獲悉,陜西榆林一起千萬元合同詐騙案引發的民事訴訟近日二審開庭,法院未當庭宣判。
此案涉及兩千多噸柴油的“生意”——買賣雙方的2名“內鬼”串通作案,倒賣價值1900多萬元的柴油。這2名“內鬼”,一人是買方公司的項目承包人,一人是賣方公司的授權業務員,均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刑。
這起由合同詐騙案引發的合同糾紛,爭議焦點是上千萬元的貨款損失由誰承擔——涉案罪犯以公司名義冒簽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而有效?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湖南楚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楚湘公司”),將其中標的陜西省神木市一土方工程承包給牛鵬。刑事判決書記載,在項目部無需用油的情況下,牛鵬偽造公章以湖南楚湘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向淄博春江成公司購買柴油進行倒賣;淄博春江成公司的授權業務員張培玉負責“協調”。
經鑒定,淄博春江成公司陸續向牛鵬供應柴油約2515噸,價值1917萬余元。牛鵬將收到柴油后用于抵債或轉賣,欠貨款超過1700萬元。張培玉未向其公司匯報實情,還幫助延期付款、協調發貨,他向牛鵬索要了好處費138萬元。
湖南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對牛鵬、張培玉判刑十三年、六年。兩人上訴均被駁回。
刑事判決中,法院責令牛鵬退賠淄博春江成公司損失1723萬余元。由于牛鵬非法所得錢物已被抵債或揮霍,退賠貨款未能執行。
2019年7月,淄博春江成公司起訴牛鵬的“東家”湖南楚湘公司,要其支付一千多萬元柴油款;楚湘公司則稱未授權牛鵬買柴油也從未收到貨,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此案先后在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過重審后,2023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撤銷此前相關裁定,指令神木市法院審理。
2024年6月,神木市法院作出判決,認為牛鵬代理楚湘公司簽訂合同系“表見代理”而有效,判湖南楚湘公司支付淄博春江成公司貨款1855萬余元,并按日利率1‰支付逾期違約金。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訂立合同,而合同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司法解釋,表見代理須符合兩個條件:行為人存在代理權的外觀、相對人(合同另一方)善意且無過失。
神木市法院一審宣判后,湖南楚湘公司提出上訴。
11月8日,榆林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上訴人提交了十組證據,被上訴人未提交新證據。在法庭調查時,法官分別詢問了牛鵬、張培玉的身份。
湖南楚湘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稱,牛鵬與該公司系掛靠關系,任命其為項目部常務副經理是為方便與業主聯系,為其繳納社保是投標需要且費用由牛鵬本人承擔。對于淄博春江成公司授權的“業務員”張培玉,該公司訴訟代理人稱,其實際上并非公司員工,而是“中間人”。
法庭總結了兩個爭議焦點:一審程序是否合法、上訴人是否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
關于一審程序問題,湖南楚湘公司認為一審適用再審程序錯誤,且應當回避人員未回避;淄博春江成公司則認為一審程序并不違法。
針對第二個焦點問題,雙方著重圍繞“表見代理”進行了辯論。
淄博春江成公司認為:本案買賣合同由楚湘公司簽訂并履行;牛鵬具有代理權的外觀,春江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是善意的,完全不知牛鵬的詐騙行為,因此該案存在表見代理的情形,楚湘公司應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
湖南楚湘公司則認為,張培玉與牛鵬實施合同詐騙被判刑,兩人惡意串通簽訂的合同無效;在交易過程中,春江成公司未對牛鵬的身份和權限進行審查核實,未履行審慎注意義務而存在重大過失,此案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其不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
雙方的訴訟代理人均不同意調解,法官當日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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