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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財產給誰就由誰贍養?
在我國法律中,“財產歸屬”與“贍養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并不因財產給某位子女就解除其他子女的贍養義務。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親屬義務,不因繼承或財產分配而改變。
下面我將從法律基礎、財產處分、贍養義務分配和實際情況分析等方面,解答“父母的財產給誰就由誰贍養”是否成立的問題。
贍養義務的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1067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義務具有強制性,是法定的義務,并不因父母的財產分配方式而發生轉移或消失。無論父母將財產留給哪個子女,所有子女都有義務保障父母的生活需求。這意味著,即使父母將財產完全留給某一子女,其他子女也不能因此免除贍養責任。
財產分配與贍養義務的關系
在法律上,父母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選擇將其遺產留給任何一位子女或第三方,甚至可以通過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給予其中一人。
然而,這一財產分配行為并不改變其他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的財產分配屬于個人處分權,贍養義務則是法律賦予所有子女的共同責任,二者并不因財產分配而互相替代。
實務中的贍養義務分擔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部分子女實際承擔更多的贍養責任,而其他子女相對較少參與贍養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付出更多的子女可以與父母或其他兄弟姐妹達成協議,由獲得財產份額較大的子女承擔更多的贍養責任。但這種協議屬于自愿協商性質,不具備強制性。如果該子女拒絕履行額外贍養義務,其他子女依舊需要承擔父母的基本生活保障責任。
案例分析
在一些司法案例中,法院在判決中考慮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情況,對繼承份額做出調整。
比如,在某些遺產糾紛案件中,實際承擔較多贍養責任的子女獲得較大份額的財產,但這只是根據貢獻做出的財產分配調整,不能以此為由完全免除其他子女的法定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父母的財產分配權和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獨立的,不能通過將財產歸于某一子女而免除其他子女的贍養責任。
如果希望通過合理方式安排贍養和財產分配,建議父母立遺囑明確說明財產和贍養安排,并在法律框架內保障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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