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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民刑實戰系列:育種材料親本能否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最高法院:育種材料親本能否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育種材料符合非公知和保密性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閱讀提示: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為集中展示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從2022年審結的3468件案件中,精選61個典型案例,提煉75條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并發布。本文重點聚焦該摘要中與商業秘密有關的案件,逐一梳理,與各位讀者分享。
裁判要旨: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
案情簡介:
1、“W67”和“W68”是原告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穗種業公司”)多年培育而成的優良玉米自交系品種,原告利用“W67”為母本、“W68”為父本培育出“萬糯2000”玉米雜交種,對內制定保密制度、與員工和合作方分別簽訂保密協議。
2、搏盛種業公司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華穗種業公司“W68”玉米自交系品種。
3、2020年9月21日,華穗種業公司向涼州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對搏盛種業公司繁育的玉米進行取樣。經鑒定,取樣品與“萬糯2000”玉米品種極近似或相同。
4、被告搏盛種業公司認為,原告公開銷售的“萬糯2000”與“農科糯336”使用了同一個親本“W68”, 社會公眾均知悉“萬糯2000”的品種來源,也均知曉“W68”的選育方法,原告委托第三方制種,“W68”親本屬于公共資源。
5、2021年7月15日,蘭州中院作出(2020)甘01知民初61號判決書,認為華穗種業公司“W68”技術信息屬于非公知信息且具有商業價值,支持原告華穗種業公司訴訟請求。搏盛種業公司認為案涉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6、202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搏盛種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華穗種業公司主張保護的“W68”的作為親本能否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最高法院裁判要點:
1、雜交種的親本屬于商業秘密保護的客體
最高法院認為,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不同于自然界發現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種者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承載有育種者對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選擇馴化或對已有品種的性狀進行選擇而形成的特定遺傳基因,該育種材料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且二者不可分離。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
2、“W68”委托制種行為不是公開行為
最高法院認為,親本是育種者最為核心的育種材料,通常不會進行公開買賣銷售。育種者通常會委托種子繁育公司擴繁親本進行制種,但委托制種的行為并非是銷售親本的行為。搏盛種業公司對于其主張“W68”屬于公開銷售的品種或者“W68”已被推廣應用的事實并未舉證證明,因此不足以證明“W68”已經脫離了華穗種業公司的控制,處于公眾容易獲得的狀態。
3、所述領域人員不能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W68”,不屬于公開信息
最高法院認為,“W68”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客體是否為公眾所知悉,應當以其是否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為標準,同時是否為公眾所知悉的對象應當是指具體的技術信息內容,而非只是技術信息的名稱或代號。權利人對育種材料的實際控制是利用其遺傳信息進行育種的關鍵,尚未脫離權利人實際控制、依法采取保密措施的育種材料難以滿足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構成要件,即具有秘密性。
案例來源:
《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與武威市搏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本案入選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種材料的商業秘密案件,判決明確了雜交玉米植物新品種的親本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和保護路徑,是人民法院綜合運用植物新品種、專利、商業秘密等多種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保護育種成果的積極探索,有利于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持續創新,推動構建多元化、立體式的育種成果綜合法律保護體系。
李營營律師點評:
1、涉及育種類的技術秘密案件較為特殊,代理律師不僅需要了解育種相關知識,將專業技術知識與專業法律知識相結合,還要注意在育種過程中,存在權利來源的問題。從雜種第一次分離世代開始選株,分別種成株行到以后世代的選育過程中,律師應當注意考查株系歷史和親緣關系,識別原告的權利來源是否一脈相承。
2、涉及育種類的技術秘密案件中,原告對作物材料的控制至關重要。只有在作物材料未脫離育種者控制的情況下,相關公眾才有可能無法實際知悉、獲得、利用該代號所指育種材料的遺傳信息。
3、注意區別育種來源被公開與育種材料本身是否容易獲得兩者的關系。首先,一般而言,作為選育親本的作物材料,按照育種領域的慣例,是作物育種的核心競爭力,通常育種者并不進行公開銷售,公眾難以獲得。其次,雜交育種涉及雜交親本的選配、雜交技術與雜交方式的確定、雜交后代的選擇等育種階段,需要進行大量的選種制種工作,且雜交的結果并不唯一,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不能僅從公開育種來源推定得出育種材料已為公眾所知悉。
4、雜交種反向獲得其親本的難度很大。反向獲得的難易程度與所付出的成本呈正相關性,需要付出的成本越高則反向獲得的難度越高,反向獲得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公開銷售育種材料的事實不能當然導致其親本為公眾容易獲得,更不能得出親本喪失秘密性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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