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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張玉璽改判無罪,啟動追責為正義加分
一場訴訟案件經歷了22年的“懸掛”后,在忐忑不安中煎熬的當事人及其親人,終于迎來了一張無罪判決書。
2019年1月29日,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里,審判長宣布“張玉璽無罪”。該院隨后在情況說明中表示,“該案被長期擱置,作為審判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將深刻汲取教訓,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平心而論,當地法院在冤案平反之后,第一時間站出來說明情況,并啟動追責問責,值得肯定。畢竟,一個審判部門出現了冤案,不是一件多么光彩的事情,本身就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承擔著不少的壓力。況且,這么多年過去了,不僅推翻了原判決,還展開調查問責,這可能牽涉不少人員和關系,沒有一定勇氣是不行的。這樣的正面回應,體現了司法機關實事求是、有錯即改的態度,有利于恢復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維護法治尊嚴。
不過,客觀而論,審判部門的確應對該案“久拖不決”承擔責任。關于案件審理時限,我國刑訴法有明確規定,如“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具體到這起案件,恐怕還沒有什么需要驚動最高法的“特殊情況”,如何能拖延達二十余年?
其實,審判部門的責任,也不只是超過了審理期限。在刑事訴訟上,證據環環相扣、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是定罪量刑的前提和依據。《法官法》也明確規定,法官“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此起案件中,“沒有能夠證實張玉璽持鐵叉致死張超明的客觀證據”,部分證人證言“在張勝利、張葉歸案后發生了明顯變化,前后矛盾”,“張玉璽的供述內容前后矛盾,與在案的其他證據不能相互印證”,這些證據瑕疵如此明顯,被告人本人也有當庭翻供,為什么如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蹊蹺案件,也能一度以判刑11年“草草收尾”?
根據最高法《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就這起案件來說,雖然從一審至今,已經過去了22年,但責任并不能隨風而逝,如果調查發現有關人員“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也應按照《法官法》等追究責任。
除了審判部門,還有其它錯誤鏈條。張玉璽案的奇詭之處,不僅在于擱置庭審多年,還有強制措施的不當使用。案件發回重審之后,張玉璽即被取保候審,但這一候就是18年。作為取保候審的執行部門,難道就沒有發現,法律上規定了取保候審不能超過12個月嗎?“重大嫌疑人”的身份,如同一根沉重的鐵索捆縛在身,給公民工作、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屬于“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理應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責任。
面對錯案,固然需要公平的判決來平復受害者的創傷,而跳出個案的窠臼,更需要追責反思,找出并剔除有害的“病根”。夏邑縣法院改判之后追責,顯然是更深刻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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