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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開門殺”致騎車人死亡,保險公司被判賠200余萬元
突然停車開門,可能在不經意間引發交通事故,此類開車門肇事俗稱“開門殺”。
11月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一起因“開門殺”造成他人死亡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2023年12月31日12時左右,王某駕駛小轎車到達目的地后,遂將車輛停在路邊規劃的停車位。車輛停好后,王某打開車門準備下車,恰遇朱某佩戴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車輛左側,車輛左前門與朱某電動自行車的右前部發生碰撞,造成朱某顱腦損傷、兩車損壞的嚴重后果。事發當日,朱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2024年1月4日死亡。
2024年2月1日,交警支隊調查后認為,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停車開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導致此起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最終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無責。
朱某家屬認為,王某下車開門時未注意觀察車輛周圍情況,釀成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死亡,應承擔侵權責任。王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朱某家屬要求王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243萬余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王某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認為其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保險公司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認可。
上海金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財產造成損壞的,依法應當根據自己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王某開車門未注意觀察,導致車門與行駛而來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并造成朱某死亡,故王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因王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擔。
對于保險公司是否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被侵權人有權提起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民事賠償,且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的承保范圍內,故法院對朱某家屬的此項主張予以支持。
最終,上海金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朱某家屬各項損失合計200余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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