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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還彩禮嗎?
在現代社會中,訂婚后的悔婚現象時有發生。那么問題來了:如果訂婚后男方悔婚,女方是否需要退還彩禮呢?

彩禮是中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部分,通常指男方家庭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向女方家庭給付的金錢或財物。雖然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彩禮的性質,但在實踐中,它被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男女雙方的婚姻締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以下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上述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前提是雙方離婚。

讓我們通過一個實際案例來更好地理解這一規定。在海南省的一起案件中,溫某與王某經介紹認識并打算結婚。溫某按習俗分兩次向王某及其母親冼某支付了6.2萬元彩禮。然而,由于雙方在婚禮籌備過程中發生矛盾,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溫某遂要求返還彩禮,但遭到拒絕。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和冼某退還溫某5.2萬元彩禮款。
本案中,溫某與王某并未完成婚姻登記手續,因此符合上述第一項規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退還彩禮。且雖然兩人未正式結婚,但也未實際共同生活,這也符合第二項規定的精神。
此外法院還考慮了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冼某將部分彩禮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其他開銷,這進一步支持了溫某要求返還剩余彩禮的合理性。
綜上所述,訂婚后男方悔婚的情況下,女方確實需要退還彩禮。這是因為彩禮作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其前提條件是男女雙方最終締結婚姻并共同生活。一旦這個條件無法實現,男方就有權要求返還彩禮。當然,具體的返還金額還需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包括彩禮的數額、雙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經歷以及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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