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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未經授權的AI換臉處理,構成個人信息侵害
“AI換臉”人工智能等新類型侵權案件不斷涌現,北京互聯網法院為這一問題劃出侵權邊界。
10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涉個人信息保護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法院明確未經授權對包含他人肖像的視頻進行AI換臉處理,構成對他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審理北京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涉網個人信息保護案件。數據顯示,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該院共受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113件,已審結104件。在2018年至2023年的五年間,該院受理的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共58件,與之相較,近一年受理的案件數量呈現增長趨勢。
從侵權形態來看,涉及侵害個人信息的知情權與決定權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權形式為未經同意收集、公開、提供個人信息,或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共計73件,占比64.6%。通報直言,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快速發展,給個人信息保護帶來新的挑戰。以“AI換臉”糾紛為例,“AI換臉”為用戶提供了一種新奇的體驗和情感滿足,但是“AI換臉”所利用的人工智能技術,涉及人臉識別、關鍵點定位、特征提取等多項技術,將靜態圖片中的特征與原視頻的面部特征、表情等通過算法融合,可能涉及肖像權及個人信息權益侵害問題。
前述一起典型案例顯示,原告廖某是一名古風短視頻博主,在全網擁有較多粉絲。被告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在未經原告授權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原告出鏡的系列視頻制作換臉模板,并上傳至其運營的案涉軟件中,提供給用戶付費使用并以此牟利。
原告訴稱,被告的行為侵犯其肖像權與個人信息權益,要求被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與精神損失。被告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辯稱,其運營的平臺發布的視頻均有合法來源,并且面部特征并非原告,并未侵害原告肖像權,并且,案涉軟件所使用的“換臉技術”實際由第三方提供,故被告并未處理原告的個人信息,并未侵害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經審理查明,案涉換臉模板視頻與原告創作的系列視頻的妝容、發型、服飾、動作、燈光及鏡頭切換呈現一致特征,但出鏡人的面部特征均不相同且并非原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使用原告出鏡的視頻制作視頻模板,但并未利用原告的肖像,而是通過技術手段將原告面部特征替換,去除了肖像的識別性具有識別性的核心部分,所保留的妝容、發型等要素并非與特定自然人不可分割,不具有肖像意義上的可識別性,將視頻模板提供給用戶使用的行為并未丑化、污損、侵害,故不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但是,案涉短視頻動態呈現了原告的面部特征等個體化特征,可以以數據形式呈現,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信息”的定義,屬于原告的個人信息。“針對案涉換臉行為,被告需要先收集包含原告人臉信息的出鏡視頻,將該視頻中的原告面部替換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面部,該合成過程需要將新的靜態圖片中的特征與原視頻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過算法進行融合?!狈ㄔ赫J為,上述過程,涉及對原告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屬于對原告個人信息的處理。被告無證據證明其經過原告同意,因此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維權費用。
一審裁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癆I換臉與個人肖像密切相關,不免引起公眾對肖像權與個人信息權益的擔憂?!狈ㄔ涸陉U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明確了肖像權“可識別性”不局限于面部,但應當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個人生理特征,避免肖像權的任意擴張影響妝容、造型等領域的合法使用及創作傳播。同時,本案明確了肖像與個人信息的關系與認定差異,即肖像以特定范圍內的公眾可識別為要件,主要保護個人在社會生活中肖像識別帶來的精神和財產利益;而個人信息認定標準不以公眾識別為前提,重點在于預防個人信息被濫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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