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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司機患病決定辭職,公司不退保證金,法院這樣調解

上海,出租車排隊等待載客。視覺中國 資料圖
長時間的駕駛、不規律的工作時間使得出租車司機常常面臨不少職業健康風險,而出租車司機的身體健康不僅僅關乎個人,同樣也與城市交通安全密切相連。
10月2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松江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理了一起因出租車司機身患疾病,想要退出出租車運營,要求公司退還風險保證金的其他合同糾紛案件。
王先生是一名出租車司機,已經從事該行業多年。平日掛靠在出租車公司之下開展出租車營運,并根據雙方之間的《承包經營合同》繳納了5000元風險保證金。
2021年12月的一天,王先生深感不適,便前往醫院就診,診斷出肝硬化,但想著工作不好找能堅持就堅持一下,王先生于2022年6月與出租車公司續簽了《承包經營合同》。
后王先生感覺身體狀況越來越糟糕,覺得自己可能無法繼續開出租車,王先生便向公司提出要求終止合同,并在2022年9月寫下辭職信。后出租車公司不愿意全額退還風險保證金,王先生遂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終止合同并全額退還風險保證金。
法庭上,原告王先生既激動又難過。他表示,公司以其不符合《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經上海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疾病診斷中心診斷無法繼續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為由不肯退錢。
但并非其不愿意前往該中心就診,而是現在該中心已經不復存在,就診的醫院病歷本完全可以證明其身體狀況已經不再適合繼續從事出租車行業了。而且風險保證金是用來保證車輛完好無損的,車子現在既沒有損傷,也沒有違章,公司就應當退還該筆費用。
被告出租車公司則表示:王先生的身體狀況并不符合《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故不同意終止合同。而且,王先生是自愿辭職的,違約在先,所以雖然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應當沒收風險保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王先生目前的身體狀況是否符合合同終止的條件。
對此,王先生(乙方)與出租車公司(甲方)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中是如此約定的:“為保證本合同的如期履行和甲方車輛財產不受損害,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乙方應交付風險保證金。”合同第十二條約定了可以協商合同終止的情形,其中一項為:“乙方經上海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疾病診斷中心診斷,無法繼續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可以協商終止合同。”合同另約定:“具有第十二條之行為,雙方協議終止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風險保證金。”雖然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協商合同終止的條件,然而正如原告王先生陳述的那樣,上海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疾病診斷中心已被撤銷,訂立合同時因一直采用的是格式模板,所以公司也未作出更新,從而導致司機因身體原因的退出條款成為“一紙空文”。
最終,經過法官的釋法明理,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出租車公司在扣除王先生應支付的承包金等費用后,將剩余風險保證金退還王先生,該案最終以調解結案,雙方握手言和。
法院表示,本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因身體原因不再適合從事出租車運營的可提出合同終止,可見對于出租車司機身體狀況會影響合同履行有所預判,并就此達成了合意。現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不能成就并非王先生原因導致,而是由于客觀因素,故不應機械地理解合同約定,而是應該根據意思自治與誠實信用原則,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權利義務的整體公平與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醫院出具的報告確實可以證明王先生不再適合從事出租車行業,其應當有權要求合同終止。
個案雖然得到了圓滿解決,但案件所涉及的條款仍存在問題,如不及時更新,不僅僅出租車司機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他們的健康問題還可能影響乘客乘車安全與道路安全,難免產生更多的訴訟糾紛與不安定因素。為此,車墩法庭特地向出租車公司制發了司法建議,建議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及時更新格式條款、完善從業人員退出機制、維護乘客乘車安全、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司法建議發出后,很快得到了出租車公司的回函,表示公司高度重視法院發出的司法建議,并根據建議,已及時對承包經營合同文本作出了更新,將進一步建立駕駛員健康管理制度,同時將完善駕駛員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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