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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業績不達標為理由辭退員工,是否違法?


《勞動法》中規定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那么,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業績不達標為理由辭退員工是否違法呢?
案例介紹
2015年10月,甲入職某司,2019年3月,甲突然無法正常打卡,與領導溝通后得知其考核結果排名靠后,屬于“業績淘汰”范圍,公司稱需為甲進行培訓和調崗,甲對此結果不同意,公司隨即以拒絕調崗和曠工將甲的勞動關系解除。
法院裁決
案件審理中,甲方律師要求公司出示業績考核制度送達到甲的證據,要求證明“業績淘汰”的計算依據,要求公司提交對甲進行業務培訓的記錄等等詳細證據清單....但公司方不能對解除的事實及程序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被認定違法解除,裁決公司應向甲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但被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許多企業通過調整工資構成及比例,實行“業績淘汰”制度,刺激從業者不斷“優化”。但需要注意,用人單位雖然享有自主經營管理權,但完善、規范績效考核制度,對業績未達標的勞動者開展技能培訓,幫助勞動者提升專業技能,從而促進勞動者個人能力與用人單位效益共同提升,這才是合法高效的管理手段。
如何應對單位的調崗?
1. 單位口頭通知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單位書面通知,則需積極做出拒絕的回應,并保存相應的證據。
2. 單位收到員工拒絕調崗回應后,會做出以下舉動,直接以不服從公司管理辭退,員工收到辭退通知可直接仲裁維權;如口頭通知辭退,則員工需繼續正常上班,并保存上班打卡工作等記錄,直到達到被迫離職的條件。
上述內容改編自金網科律師承辦/參與的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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