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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發布整治電動自行車典型案例:車行銷售不達標電動車被罰
10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九批)——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專項治理案例。在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中,多家商店因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被通報。
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如下:
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通遼市科爾沁區交通路鑫恒達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產品案
2024年7月11日,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通遼市科爾沁區交通路鑫恒達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沒款人民幣64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5月15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通遼市科爾沁區交通路鑫恒達電動車商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被抽檢的電動自行車車速限值、車速防篡改和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通遼市科爾沁區交通路兆文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產品案
2024年5月15日,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通遼市科爾沁區交通路兆文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沒款人民幣4836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4月26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通遼市科爾沁區交通路兆文電動車商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被抽檢的電動自行車車速限值和車速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通遼市云首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產品案
2024年8月5日,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通遼市云首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沒款人民幣7212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6月28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通遼市云首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被抽檢的電動自行車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和GB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的標準要求,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達拉特旗小鳥電動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4日,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達拉特旗小鳥電動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4臺并處罰沒款人民幣6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6月24日,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達拉特旗小鳥專賣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車的問題,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車的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達拉特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準格爾旗小刀電動車經銷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7日,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對準格爾旗小刀電動車經銷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款人民幣20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7月22日,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對準格爾旗小刀電動車經銷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檢驗,經檢驗,被檢驗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違法行為。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準格爾旗張雷摩托車服務中心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8日,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對準格爾旗張雷摩托車服務中心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7月22日,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張雷摩托車服務中心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被抽檢的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違法行為。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康巴什區大鹿電動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案
2024年7月19日,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對康巴什區大鹿電動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依法做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款1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5月31日,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康巴什區大鹿電動車專賣店現場監督檢查,發現一輛待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后座位置為拆開狀態,車輛運行狀態下,警報未發出提示音。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經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屬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杭錦旗錫尼二軍摩托車修配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案
2024年7月25日,杭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杭錦旗錫尼二軍摩托修配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5輛并處罰款3175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5月28日,杭錦旗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杭錦旗錫尼二軍摩托車修配店內銷售的5輛電動自行車外觀與產品合格證標示的外觀在座椅、座椅下、座椅后、控制器型號均不一致。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從河北立馬車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上述5輛電動自行車,均未銷售。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杭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杭錦旗獨貴塔拉丁利平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行為案
2024年8月19日,杭錦旗市場監管局對杭錦旗獨貴塔拉丁利平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沒款人民幣4051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5月8日,杭錦旗市場監管局委托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質量抽檢,檢驗結論為電氣裝置、充電器與蓄電池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了經營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杭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海拉爾區達遠電動車商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2日,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對海拉爾區達遠電動車商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并罰沒款684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6月27日,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交線索,依法對海拉爾區達遠電動車商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不符合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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