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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將院線電影變更為微電影并稱曾有口頭協議,另一方不予認可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共同投資,合作拍攝院線電影,負責制作的一方當事人最終制作的是微電影,并主張對電影性質的變更雙方曾達成口頭協議,另一方對此不予認可。雙方對合同是否變更產生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合作拍攝合同,雙方決定共同投資拍攝院線電影,甲承擔劇本開發、備案、拍攝制作和公映許可證的報審,乙負責宣傳和發行。乙法定代表人在片中飾演男4號,影片劇本創作完成后應由雙方共同確認方可用于拍攝。合同同時約定了影片通過公映許可證的期限。
履行
甲創作劇本后交由乙共同審核,雙方共同確認的劇本包含三個故事。乙法定代表人如約參演片中角色。但影片并未在約定期限內取得公映許可證,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取得,乙據此向甲發出解除通知。

爭議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雙方已經口頭協商將三個故事縮減為一個故事,將院線電影變更為微電影。且乙法定代表人參與影片的拍攝,在劇中飾演角色,對劇本及電影性質變化的事實知悉但未持異議。微電影無需報審公映許可證,故甲并未違約。甲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
評析
本文認為,對于雙方協商變更電影性質的主張,甲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甲乙簽訂的合作拍攝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拍攝的是院線電影,確認作為拍攝依據的劇本包含三個故事,對應完成報審取得公映許可證的期限也有明確約定。

主張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有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案爭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依法成立且有效。乙舉證案爭合同,已完成對雙方存在合作創作合同法律關系,甲負有拍攝制作院線電影并在約定期限取得公映許可證義務的舉證責任。
主張民事法律關系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甲主張履行中雙方已協商變更電影性質,將其由院線電影變更為微電影,對于雙方形成前述合意,甲應負舉證責任。

該案中,甲稱雙方協商變更電影性質的方式是口頭形式,但乙對此不予認可,且甲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變更合同的口頭約定。此外,甲稱乙法定代表人參與劇中角色的飾演,對變更劇本和電影性質的事實知悉未持異議,應視為乙認可合同變更的事實,對此,本文認為,乙法定代表人飾演的并非男一,并未參與整部影片的拍攝,無法掌握劇本的變化。僅憑法定代表人參演劇中次要角色,無法證明乙知悉電影性質變更的事實,更無法證明乙認可該事實。

合同內容不同對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影響也不同,視變更內容的不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采取的形式也會存在較大差別。以本案為例,若合同約定應以電子郵件的形式溝通確認項目信息,如確認劇本等,履行中甲在微信中向乙發送劇本,乙驗收確認未持異議,視為雙方以實際行為的方式變更合同對聯系方式的約定。聯系方式只是信息的溝通媒介,對當事人合同目的影響較小,即便合同約定變更合同應以簽訂補充協議方式進行,以實際行為也可產生變更的效力。但電影性質能直接決定甲乙的合同目的,將院線電影變更為微電影,在未調整制作費和投資比例,乙投資款不變的情形下,乙的投資對象由可在院線公映的電影變為只能在網絡播出的微電影,可期待的未來收益將受到嚴重損害。故而,通常情形下,前述事實的變化應由甲乙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予以確認,即便未簽訂補充協議,也應能以微信或短信等書面形式予以證明,或者在履行中乙明確知悉前述事實但未持異議且予以配合。因電影性質的變化影響乙的核心權益,甲僅主張雙方達成口頭協議而乙不予認可的情形下,甲的相關事實主張難被采信。
相關案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568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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