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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醉駕致人死亡被定罪免刑引爭議,法院:已啟動評查

通報稱,2017年9月4日,毛志堯醉酒駕駛小轎車在鞏昌鎮崇文路恒力大廈附近將正在打掃衛生的環衛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判決毛志堯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處罰。2018年3月27日,毛志堯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堯受到政務撤職處分。
有網友質疑,干部醉駕致人死亡被判免于刑責是否妥當?對此,1月26日,隴西縣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信公號作出情況說明稱,該院注意到該輿情后,立即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啟動了對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專案評查。現評查工作正在進行,待評查結束后,該院將及時向社會各界公布評查結果。
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向記者出示了這一案件的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上顯示:經隴西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4日4時40分許,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駕駛牌照為陜A×××××號小型轎車沿隴西縣鞏某崇文路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車輛行駛至恒力大廈附近路段時將正在城區道路上打掃衛生的隴西縣綜合執法局鞏昌環衛管理站職工被害人宋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撥打110電話報警。經隴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毛某某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宋某無責任。經甘肅隴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為268.15mg/100ml。經甘肅明源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毛某某與被害人宋某家屬達成事故賠償協議,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賠償協議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0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隴西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毛某某積極協商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按賠償協議支付賠償款80萬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對被告人毛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后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80萬元并取得諒解的悔罪事實,可以對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處罰。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原標題《甘肅隴西干部醉駕致人死亡免于刑責 法院啟動專案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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