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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小條款”,豈能被上市公司“大面積”忽略?

近日,夢潔股份公告披露,公司董事會收到股東許喆提交的臨時提案,提名增補鄭鵬程為公司獨立董事。公司董事會核查后認為,該臨時提案有效,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同意將該臨時提案提交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對此,夢潔股份董事陳潔在董事會上投了反對票。反對理由是,許喆的持股比例達不到公司章程的相關要求。夢潔股份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截至提案日,許喆持有夢潔股份股票819萬股,持股比例為1.10%。也就是說,按照夢潔股份公司章程,許喆并不具備提交臨時提案的資格。
對此,夢潔股份解釋,公司是按照新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了上述董事會決議。
2023年修訂通過的《公司法》(下稱“新公司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而前一版本的公司法中,向股東大會提交臨時提案的資格門檻為“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換句話說,新公司法修訂后,股東提案的門檻顯著降低。這顯然有助于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以及權利行使。
不過,這一新條款被諸多上市公司所忽略。新公司法生效后,大量上市公司在修訂公司章程時,相關條款并未按照新公司法進行修訂。據記者不完全統計,自9月15日以來,有近270家上市公司公告擬修訂《章程》或披露了新修訂的《章程》,但其中有超過200家公司的《章程》依然維持著“持股3%以上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前提出臨時提案”的表述,占比超過75%。
有律師分析,公司章程的條款如與新公司法不符,則公司章程的規定屬無效規定,應及時對《章程》條款進行修訂。
一如夢潔股份的公告,一些上市公司雖然尚未修訂《章程》,但在實踐中已按照新公司法執行。比如,中創股份10月14日晚披露,公司董事會收到股東廈門上越提交的臨時提案,提請公司董事會將《選舉沈嘉墨為公司非職工代表監事》提交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廈門上越僅持有公司1.17%股份,這與中創股份現有《章程》規定不符。對此,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臨時提案予以接受,并表示是依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雖然只是一個“3%”變為“1%”,但對大量中小股東來說,卻是增加了一項重要的股東權利。新公司法一個“小條款”變動,豈能被上市公司“大面積”忽略?這無疑值得更多上市公司警醒——應將中小股東的權利保護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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