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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房產份額的人下落不明阻礙了繼承權?上海寶山法院這樣判
丈夫去世后,妻子想完全繼承丈夫的房產份額,不過丈夫的繼母仍然健在卻處于失聯狀態,房產應如何繼承?
10月23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這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
上海寶山法院介紹,季大爺和陳大媽是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季女士。季家有房屋一套,登記為季大爺和陳大媽共同共有。2018年6月,季大爺病逝,生前未立遺囑。季女士和母親陳大媽協商一致,同意由陳大媽獲得季女士的繼承份額。
隨后,陳大媽欲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登記,卻被告知當前房屋上還有其他人的份額需要確認,無法直接辦理過戶。原來,在1970年代,季大爺的母親病故后,其父親與柏奶奶再婚。現季大爺的父親已過世,但繼母柏奶奶仍健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認為陳大媽還需向柏奶奶本人核實,否則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陳大媽認為,雖然因年代久遠,無法查證季大爺父親再婚的具體時間,但可以推斷當時季大爺已具備獨立的生活能力,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季大爺與繼母柏奶奶之間未形成撫養關系。因柏奶奶早已失聯多年,陳大媽為順利繼承房屋,便將季女士作為被告、柏奶奶作為第三人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柏奶奶無繼承資格,由陳大媽繼承案涉房產。
因柏奶奶下落不明,上海寶山法院在對其公告送達后,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庭審中,被告季女士表示,愿意將自己繼承的份額轉讓給陳大媽,同意陳大媽的訴訟請求。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人柏奶奶作為被繼承人季大爺的繼母,是否與其形成撫養關系,是否有權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案涉房屋。
根據在案證據表明,季大爺父親與柏奶奶再婚的時間在季大爺尚未成年之時,雖然季大爺較早便開始做一些臨時工,但不能因此就認定季大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此外,法院還查明,此前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季大爺還曾定期支付了柏奶奶的贍養費。結合上述事實,法院依法認定柏奶奶與季大爺之間形成撫養關系。
考慮到柏奶奶對季大爺所盡撫養義務的程度,再結合房屋價值、產權登記及使用現狀,上海寶山法院判令案涉房屋歸陳大媽所有,陳大媽應支付柏奶奶房屋折價款5萬元。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已生效。因柏奶奶目前仍下落不明,陳大媽將5萬元交至上海寶山法院提存,并持生效判決順利辦理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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