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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普寧一油罐車爆燃致2死,事故調查報告:違規洗罐引發
近日,廣東普寧市人民政府官網公布的《普寧占隴華林村村道“5·14”油罐車爆燃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顯示,2024年5月14日,當地一輛油罐車在洗罐過程中發生罐內爆燃,導致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駕駛員擅自進入槽罐內部違規洗罐、相關單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現場照片。資料圖
據《調查報告》披露,2024年5月14日21時38分,劉某民駕駛冀E9756Y/冀E14EW掛號液體罐車(普貨)行駛至普寧市占隴鎮華林村村道,于村道旁的普寧市博通環保服務有限公司門口側面停車,并自行進入冀E145W掛號的槽罐內部進行清洗,在自行洗罐過程中發生罐內爆燃,造成罐內1人和槽罐上協助洗罐1人墜地傷亡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256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安排,劉某民駕駛的油罐車原本打算運輸基礎油(潤滑油)。事發當日早上,由于工作疏忽等因素,劉某民駕駛的油罐車被誤裝了輪胎裂解油(燃料油)。當晚9時許,油轉移至其他油罐車后,劉某民便打算洗罐。
經專家組技術分析,本次事故為冀E14EW掛號罐車剛卸完輪胎裂解燃料油,罐里存有輪胎裂解燃料油揮發產生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司機攜帶非防爆照明頭燈和金屬材質清潔拖把進入罐內,爆炸性混合物遇照明頭燈產生的電火花,或清潔拖把摩擦產生的靜電、碰撞產生的火花引起的爆燃事故。
《調查報告》顯示,該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違規洗罐,即司機劉某民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擅自進入罐體內進行洗罐,未辨識進入罐體內可能存在的窒息、中毒、可燃油氣爆燃爆炸等安全風險,攜帶非防爆頭燈、鐵質(不銹鋼)掃把等產生點火源物體,導致罐體內殘留的可燃油氣爆燃,造成罐內的劉某民燒傷和槽罐上協助洗罐的鄧某宗墜地受傷,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的間接原因為液體罐車洗罐安全管理不到位,如車屬單位以及車輛實際出資人未與劉某民訂立的勞動合同;未教育和督促劉某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未辨識并告知進入罐體內可能存在的窒息、中毒、可燃油氣爆燃爆炸等安全風險;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劉某民未經報告擅自進入罐體內洗罐的事故隱患等;鄧某宗未辨識登上槽罐協助洗罐的高處作業風險;普寧市博通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未排查發現登上槽罐的高處作業風險、未報經公司管理人員同意的情況下,在公司門口側面協助劉某民違規洗罐。此外,還存在貨運合同管理不到位;貨物裝載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據《調查報告》,因劉某民、鄧某宗在事故中遇難,調查組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調查組認為,涉事油罐車所屬企業邢臺興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及其投資人張某輝、涉事油罐車經營管理權人霍某峰、普寧市博通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未正確履行主要負責人職責,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建議普寧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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