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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多次“知假買假”能否獲10倍賠償?法院:不能
短時間內,一名買家多次下單網購“三無”減肥藥,并就所有訂單提出10倍懲罰性賠償。這樣“知假買假”的高額索賠能獲得法律支持嗎?
10月22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多次下單同一款減肥藥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上海長寧法院介紹,2023年6月14日,原告戴某在被告某商行開設的網店中花323元購買了2件減肥藥,發現該減肥藥屬于沒有生產廠家信息、生產日期及食品配料的三無產品。
然而,戴某發現相關情況后并沒有立即舉報商家或索賠,而是在首次購買后的一個月內,于6月25日和7月10日又分別兩次以幫“小姐妹”代買的名義在該商行的網店中下單同款減肥藥6件和10件。
三次下單全部完成后,直至2023年7月14日,戴某才向某商行發送信息質疑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稱“昨天有個小姐妹吃了這個膠囊后晚上一直拉肚子”,隨即以“小姐妹”的口吻質問商家:“這個減肥藥是不是過期了?什么時候生產的?我小姐妹說減肥藥寄來的時候什么都沒寫,她說這個東西是假貨,肯定不合法的。”并稱“已經拿著所購減肥藥咨詢過律師,該減肥藥的包裝上什么信息也沒有,是不合法的”。
隨后,原告戴某以被告某商行銷售的減肥藥沒有生產廠家信息、生產日期及食品配料,系三無產品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某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
上海長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賠償;被告應如何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焦點一。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銷售的減肥藥外包裝無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及保質期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等強制性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三無產品,被告某商行應當依法向原告退款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焦點二。首先,原告在本案中先后分三次下單。原告在收到2023年6月14日第一單2件商品后,已經知曉被告店鋪銷售的商品存在上述缺少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及保質期等內容的情況,但其仍購買了第二、第三單同類商品;其次,從常理來看,即便原告在第一次下單前并不知曉涉案商品存在關鍵信息缺失問題,在其收貨后完全可以立即要求商家進行退貨處理,而非再次下單大量購買;最后,原告在一個月內三次購買案涉減肥藥,數量逐次遞增,明顯超出正常、健康的用藥數量。且原告自述后兩次系為“小姐妹”購買,并非原告自用。
綜上,本案原告的第二、第三單購買行為系“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進行購買,該兩次下單購買行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最終,法院僅支持退款及原告第一次下單對應2件商品適用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即323元*10倍=3230元;對于第二、第三次的訂單懲罰性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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